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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应熟悉了解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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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



2. 《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2007)

二、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要遵循互联网的特点和规律,按照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切实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的管理,以管理促发展,以发展促繁荣。用于互联网传播的影视剧,必须符合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同时获得著作权人的网络播映授权。用于互联网传播的理论文献影视片须获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理论文献影视片播映许可证》。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境内外电影片、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内外电视剧、未取得《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境内外动画片以及未取得《理论文献影视片播映许可证》的理论文献影视片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



3.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



4.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

第十八条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5. 《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2006)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7.《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5)

第四条 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8.《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



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



10.《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

第三条 (违法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

(一)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著作权违法行为。

第四条 (处罚种类)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下列种类的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没收侵权复制品;

(四)罚款;

(五)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外籍当事人应否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问题的答复》(1995)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按分工由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由该庭受理)。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

由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对需要鉴定的,应请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软件技术鉴定组织就技术方面的问题作出鉴定。



14.《关于加强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2010)



15.《关于加强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管理的通知》(2006)



16.《关于调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2006)



17.《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2005)

第十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域名信息的报备工作。

(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要求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报备域名信息。其中,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报备所有CN和中文域名注册信息;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报备所有境外域名注册信息。

(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确保所报备的域名注册信息完整、准确。

(三)域名注册信息、域名备案联系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变更后的域名报备信息。

第二十条域名备案工作流程:

(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域名备案单位)向“备案管理系统”导入域名备案信息。

(二)“备案管理系统”自动进行数据处理定期输出统计报告。

(三)信息产业部对统计报告进行分析,发现未备案的,依法处理。



18.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



19. 《关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经营者应具备条件法律适用解释的通告》(2003)



20. 《关于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工作的公告》(2003)



2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认证办法》(2002)



22. 《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0)



23.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1997)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

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本文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新闻协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