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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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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狭义的角度看,“未注册商标”是一种相对于《商标法》中“注册商标”而言的商业标志。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原则上不予以保护,但对于驰名的未注册商标则比照注册商标给予法律保护。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上:“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三条在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和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都体现为不予注册和禁止使用,但《商标法实施条例》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限制在停止使用,以及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仅在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情况下,一并收缴、销毁。《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已注册的驰名商标被纳入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从而赋予了注册驰名商标所有商标法给与注册商标的救济,包括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与此相反,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则只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没有规定赔偿责任。这是《商标法》中对未注册商标保护明显的不足之处。



但是,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似乎更为合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未注册商标亦体现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但是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本身也只有通过长期的使用,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以后才能获得法律保护。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只有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才能获得法律保护。需要注意的是,“知名商品”的法律定义体现在《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即:“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但是,这里的“知名”和商标法上的“驰名”的概念并不相同。“知名”并不要求全国范围内知名,这一点从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可以推知。例如:“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因此,从这一角度看,现行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给予保护的标准低于驰名注册商标但是高于普通注册商标。然而,未注册商标不具备专用权,法律予以的保护是出于民法的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赋予当事人对抗他人恶意注册的权利上但却未赋予其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这一点充分体现在《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两条中的“合法权利”以及“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特殊标志权等。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亦属于“合法权利”或“在先权利”范畴,因此,作为一种未注册商标的表现形式,知名商品的名称和装潢具有阻却后续商标注册的法律效力。“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是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但是结合整部《商标法》我们可以推出,此处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应该是指未注册商标。因为对于注册商标,法律赋予其的商标专用权已经足以阻却在后商标的注册,而正是由于未注册商标没有商标专用权,但经过长期使用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后,他人的抢注明显有违诚实信用与公平正义原则,因此给予未注册商标的一种特殊保护。(本文来源:互联网;作者:徐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