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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国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缩写,我国国家名称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为“中国”、“中华”,英文简称或者缩写为 “CN”、“CHN”、“P.R.C ”、“CHINA”、“P.R.CHINA”、“PR OF CHINA”。

1.商标的文字、字母构成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
例如:

同我国国家名称相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我国国家名称相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商标的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我国国家名称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

与我国国家名称相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与我国国家名称相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但不会使公众误认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计算机(“CHAIN”译为“链条”)指定使用商品:计算机(“CHAIN”译为“链条”)




指定使用商品:香料和植物性香料(精油)(无含义)指定使用商品:香料和植物性香料(精油)(无含义)





3.商标含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

例如:
含义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含义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
例如:
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







(2)商标含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或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的。
例如:
报纸、期刊、杂志名称或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称报纸、期刊、杂志名称或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3)我国申请人商标所含我国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
例如:
国名仅起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国名仅起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




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判定为容易使公众发生误认而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例如:
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不得使用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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