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六省商标保护协作办法- 知产汇编 - 资政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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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六省商标保护协作办法

  为加强中部地区商标专用权保护协作力度,增强中部地区的整体竞争力,共同营造法治、诚信、文明、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湖北六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联合建立“中部六省商标保护协作网”(以下简称“协作网”),特制定下列协作办法:

  一、建立商标管理信息通报制度
  1.建立中部六省商标协作网成员单位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协作网成员单位轮流承办。
  2.协作网成员单位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沟通,交流商标管理的经验和做法,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提高商标管理水平。
  3.对协作网内商标管理方面出现的突发事件、重大问题、疑难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并商讨解决办法。

  二、建立驰(著)名商标在企业字号审查中优先保护机制
  协作网成员单位将协作网范围内的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企业列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环节的重点审查保护对象。在企业名称登记工作中,对他人申请将上述企业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且易引起误认的,工商部门依据当地规定可以不予核准。

  三、建立驰(著)名商标的重点保护机制
  1.建立著名商标保护“一地认定,网内共认,异地联保”机制。对协作网内一省工商部门认定的著名商标,网内其他省工商部门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对该著名商标予以重点保护。
  2.协作网成员单位之间应及时交换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录。
  3.为方便企业,对协作网成员单位之间的商标侵权投诉,由商标权人所在地省级工商局受理后移送有管辖权的省级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办理,受移送的单位应及时与投诉人联系,积极依法查处。双方具备网络受理条件的,可实行网上异地受理。
  查办商标侵权案件如涉及到成员单位的企业,各协作单位需将案件线索通报给相关省级工商局,对涉及企业的商标侵权行为一般由当地工商部门查处,各协作单位一般不跨省查处。
  4.在市场执法检查中,应加强对协作网范围内驰(著)名商标的重点保护,对涉及异地驰(著)名商标被侵权的重大案件应及时通报权利人所在地省级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

  四、建立跨省联动打假机制
  1.协作网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案件查处中应排除地方保护主义,依法办案。
  2.协作网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商标管理协作网案件协查函”进行联系,提请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犯本省企业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接受方应积极组织查处,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案件查处的督办和协调工作。
  3.对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地涉及协作网内两个以上省份的,各省有关单位应通力协作,必要时可采取联合执法行动。
  4.对其他成员单位外派案件调查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并可一同参加现场检查。
  5.针对协作网范围内出现的普遍、突出、影响大的商标侵权行为,经协商,可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

  五、建立驰名商标异地申报制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协作网内的成员单位之间的当事人,认为协作网内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已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的,协作网各成员单位,应及时立案、审查,积极上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六、本《协议》自各成员单位签署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7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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