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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城区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创新创优、加快技术进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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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政办发[2003]105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石桥镇政府、各直属单位:

区科技局《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创新创优、加快技术进步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七日





为贯彻好区委、区政府《关于鼓励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区委[2002]5号)中“鼓励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鼓励创造发明,加快专利实施,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和《杭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和产品,特别是发明专利,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科研新产品计划和技术创新项目。属高新技术的优先推荐申报省、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对列入区级以上科研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在项目实施时,凡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要求其申请专利,以取得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申请专利发明,应用、实施专利技术,加快专利技术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对企业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实施等给予奖励,具体规定如下:

1、发明专利授权补贴。对当年有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进行补贴,其补贴标准为每项发明专利4000元。在发明专利授权补贴中,属于职务发明的,奖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部分应不少于50%(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

2、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补贴。对当年有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企业进行补贴,其补贴标准为每项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

3、专利技术产业化奖励(不含外观设计专利)。对重视专利技术实施,其专利(包括受让专利)产业化后,自获得授权或受让后三年内,任一年专利产品销售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达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达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4、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奖励。列入省专利示范企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列入市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列入区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同时列入各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奖金按最高档次发放,不重复奖励(区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条件另定)。

5、出口专利产品资助。对出口专利产品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的数额给予资助。



三、切实保障专利权所有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支持、鼓励和推广专利技术有偿转让或作价入股。专利权所有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应当从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所有单位每年可从实施专利所取得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10%(属高新技术的专利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发明人、设计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的报酬。



四、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区科技局每年从科技经费中安排30万元,作为当年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意见中专利补贴、奖励以及专利执法、培训等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本文来源:下城区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