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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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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科技局:

现将《绍兴市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发展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绍兴经济发展新引擎,依据《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绍政发〔2016〕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指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本办法所称创客基地,是指融合孵化加速、投融资服务、天使及创业培训、科技成果产业化对接以及开放运营等元素为一体,在区域范围内将创新创业服务、第三方运营服务、投资人与投资机构服务、互联网+新业态服务有机结合的全要素创新创业生态系统。



第三条

鼓励各区、县(市)、国家和省级高新园区、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和有志于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个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特点和自身优势,构建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



第四条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利用市场化管理和运营机制发展众创空间,构建可持续的商业化发展模式。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众创空间和创客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全市众创空间和创客基地创建的组织协调、政策落实、工作指导、考核激励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创建的指导和推荐工作。各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众创空间进行指导、服务和管理。



第六条

众创空间申请条件

1.众创空间的发起者和运营者,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和个人。

2.众创空间具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或集中孵化场地,如为租赁场地,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能为创客企业(项目)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空间和宽带网络服务。

3.众创空间签订入驻服务协议的创客企业10家及以上,或创客人员100人及以上。

4.众创空间应针对入驻孵化团队和企业建立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服务团队应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以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拥有至少3名具备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5.众创空间应具有提供代办工商注册、财务代理、纳税申报、知识产权代理、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的服务;能提供项目路演、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能力;能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培训活动。



第七条

众创空间申请材料

1.绍兴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附件1)。

2.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方案,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具备的基础条件、建设和运营目标、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保障措施等,以及开展活动情况及工作计划(附件2)。

3.其它证明材料:

(1)申报主体证明文件

(2)租用场所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3)入驻企业或创客人员情况表(附件3)。



第八条

众创空间申请认定程序

1.经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市科技局定期受理众创空间认定申请。

2.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查验评估。

3.审定结果在科技局门户网站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绍兴市众创空间”。



第九条

创客基地申请认定基本条件及申报要求

1.具有一定的空间规模。创客基地累计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建有市级以上众创空间3家以上。

2.具有完善的配套服务。建立新型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推动建设服务于创新创业的生态系统;建立基地创业导师库,定期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具备创新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各类中介服务;建立融资支撑平台,拥有一定数量的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合作机构,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

3.创客基地申请认定。申请主体提供创客基地建设方案和规划,区域空间分布、建设主体、保障措施以及分年度(3年)建设目标。市科技局受理后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查验评估。审定结果在科技局门户网站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绍兴市创客基地”。



第十条

众创空间的绩效评价

1.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成功吸引入驻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的数量;成功从众创空间进入市场进行商业化运营创业企业的数量。

2.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为创业者提供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及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合作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案例及次数;利用网上技术市场等平台为创业者推介科技成果、撮合成果对接并成功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案例及次数。

3.提供创业融资服务情况。建立投资基金或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成功为创业企业进行创业融资的案例和数量。

4.提供创业成长服务情况。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高新园区等合作为创业企业安置提供创业链条服务的案例和数量。

5.建立创业导师队伍情况。专(兼)职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创业导师的数量和辅导活动的次数。

6.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情况。开展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投资路演、宣传推介以及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等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的次数。

7.其他富有特色的成功创业服务情况。众创空间充分挖掘地方和自身资源创新性地为创业者提供有效服务的案例。包括搭建国际创新创业合作平台,向创业者宣传并协助相关政府部门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普惠性税收政策、人才引进与扶持、政府采购、创新券等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实行总量评价和年度增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第十条第7款“其他富有特色的成功创业服务”指标采取附加分方式,经评价机构评审认定创业服务确有创新并对其他众创空间具有借鉴意义的,视情每项给予1分的加分,总加分不超过5分。



第十二条

众创空间的评价程序

1.各经认定众创空间应当对照第十条评价内容,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绍兴市众创空间运行绩效自评表》(见附件4)。总量评价统计数据采取累计加总方式,增量评价为较上一年度增加情况,总量评价和增量评价权重各占50%。

2.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相关指标对众创空间进行综合评分,并出具全市众创空间发展综合评价报告。评价期间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采取全面或抽样方式对众创空间自评情况进行核实。

3.按照综合评分高低,每年增选不超过10家优秀众创空间,根据《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规定给予奖励。已获得优秀众创空间称号的,参加年度绩效评价但不重复给予奖励。滚动增选的10家优秀众创空间通过绍兴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加强对众创空间的服务指导和管理

1.各区、县(市)科技部门应加强对属地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为众创空间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协助做好众创空间自评工作,核实相关数据和情况。

2.获得奖励的优秀众创空间有义务介绍相关管理经验,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发布,供其他众创空间学习和借鉴。

3.规范财政奖励资金使用。财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贴众创空间的房屋租赁、网络宽带、设备采购维护、活动组织、运行管理、天使或创业投资等。

4.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奖励的,取消其相关资格,收缴财政奖励资金,并给予科研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 12 月 5 日起施行,执行期3年。由绍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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