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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关于实施工业兴区战略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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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实施工业兴区战略,引导和激励镇乡(街道)、园区和企业在技术创新、结构优化、招商引资、拓展市场、强化管理等方面有新的作为,努力实现三年再造一个“余杭工业”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特制订以下若干意见:



一、实施扶优扶强,培育强企大企

1、加大强企大企扶持力度。对列入强企大企培育对象的企业,在项目等方面实行“一厂一策”扶持措施,按照滚动培育、优胜劣汰的原则,每年进行考核并兑现有关政策。

2、鼓励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杭州市著名商标、区知名商标的企业,按余政发[2002]104号《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实施品牌经济战略工程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6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对获国家级、省级、杭州市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参照国家驰名商标和省、杭州市著名商标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获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

对获国家外经贸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企业或以本企业品牌出口的产品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若一个企业同一类产品或同一件商标分别获驰(著、知)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就高享受一次奖励。

3、提高国际市场准入水平。对通过ISO14000认证、CE认证或相当于同等效力的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绿色认证(不含强制性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每只给予5000元的奖励。

培育强企大企、“一厂一策”扶持措施的实施细则,由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另行制订。



二、加大工业投入,增强发展后劲

1、对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财政资助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且建设周期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实际投资额(实际投资额的计算方法为:以购置设备款为基数,加上配套土建,土建金额最多不超过实际购置设备款的37)在一定额度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财政每年将安排资金专项扶持。

对实际投资额在600万元以上(外商投资企业200万美元以上、高新产业化项目 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3%的资助;列入区重点项目(外商投资企业3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给予4%的资助;列入省重点项目的,给予5%的资助;特别重大的项目,视企业和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资助率。

2、区重点项目规费优惠。对列入区重点项目的,就高享受有关建设用地的规费优惠政策;建设过程中有关行政性收费,经批准,可给予一定的减免。

3、鼓励企业利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项目,每投资1美元给予0.1元人民币的奖励。每年评定优秀工业生产性项目奖,从科技含量、拉长产业链、提升产业层次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评出若干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各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工业项目财政资助政策、优秀工业生产性项目奖评定实施细则由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另行制订。



三、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1、提足用好企业技术开发费。一般企业,科技开发费应达到销售收入的1%以上;科技示范型企业、技术进步型企业,科技开发经费应达到销售收入的3%以上;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开发经费应达到销售收入的5%以上。

2、鼓励业主投资高新技术产业。业主用自筹资金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高新技术转化项目的,应当给予奖励。实际投资额在500至1000万元的,按4‰的额度奖励,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5‰的额度奖励。

3、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经认定的国家、省、杭州市和余杭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将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0万元、5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并对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给予优先立项支持。对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4、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经认定的省级、杭州市和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并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项目,并视项目情况,给予一定额度配套支持。

5、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并有效运行。对列入国家、省及杭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上级资助资金二分之一配套支持;新命名的余杭区级技术中心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项目的,分别给予上级资助资金 30%、15%的配套支持。

实行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考核制度,根据考核得分、技术创新成效,评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6、奖励开发新产品。对通过国家、省级新产品试制试产鉴定的产品,给予一定奖励。国家级新产品,每项奖励5万元;省级新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每项奖励5万元,填补国内空白的,每项奖励4万元,达到国内先进或填补省内空白的,每项奖励3万元,达到省内先进的,每项奖励2万元。

专利项目授权后,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4万元。获国家、省、市、区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7、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凡信息化网络技术在企业内得到系统化应用,且成效显著,其软件及配套硬件单体投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经批准,按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资助。最高限额为50万元。

对获国家、省、杭州市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鼓励企业开展网上难题招标和电子商务活动。凡通过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余杭分市场难题招标的项目,视项目技术水平,按实际招标经费的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以上条款的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经发局、发计局、财政局另行制订。



四、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扩大外贸出口

1、外资项目可享受地价优惠。对实到外资在100万美元及以上的,并引进境外先进设备、技术、管理的工业用地外资项目,给予优惠地价政策。优惠地价原则上以支付农民和上缴区以上费用为限度,区、镇乡两级所得全免;特别重大的项目根据投资绩效,可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享受优惠地价的征地面积与实到外资挂钩。即实到外资每10万美元额度可享受1亩地的优惠地价。外资分期到位的,先按注册资本中的外方出资实际认缴额计算优惠地价面积。实施细则由区外经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2、继续实行贸易出口补贴。对自营出口收汇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进行补贴。每收汇1美元补贴0.02元人民币;对服装、纺织品、箱包、有潜力的农副产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等六大类产品的出口,每美元增加补贴0.02元人民币;与上年相比,出口增量部分,每美元收汇再补贴0.01元人民币;。

3、实行出口退税贴息。按企业自营出口额分档退税贴息: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出口退税(按基准利率)全额贴息;500至3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年息4%的贴息;200至5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年息3%的贴息。贴息按国税部门提供的应退未退额,经外经贸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核拨,一般每笔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自营出口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笔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企业出口创汇,托管贷款一般实行基准利率。

4、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凡由区政府统一组团的国际展销会参展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标准为:境内国际展销会,给予13展位费补贴;境外展销会,给予12展位费补贴。

对广交会、华交会的摊位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年自营出口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广交会一个分配性摊位或相应补贴;年自营出口额1000至3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广交会半个分配性摊位或相应补贴。

5、鼓励企业到国(境)外设贸易窗口或投资办企业。凡经批准并设立国(境)外贸易机构、研发型办事机构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资助;经批准并办成国(境)外生产企业的,给予3万元的资助。



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制度创新

1、鼓励企业上市。对国内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境外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二板市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支持企业制度创新。对改组或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对涉及工商登记变更、房地产过户、公司内部资产转让等有关收费项目费用给予减免(除上交上级部分外),对涉及的有关税收,则按规定征收,经确认后给予相应扶持。

对其未弥补亏损、应摊未摊和应提未提费用以及盘亏、报废、坏帐等各项财产损失,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经财税部门审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核销。

对企业历年来享受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形成的“扶持资金”,经界定后的企业权益转增股本金,以及根据审计、评估调帐需要,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资产评估升值等转增股本金等涉及所得税征收的,所得税按规定征收,经确认后给予相应扶持。



六、加快园区建设,促进产业集聚

1、进一步理顺镇乡(街道)工业园区(简称园区,下同)管理体制。各园区必须建立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的规划、领导、协调、监督。在园区管委会领导下,按市场化运作机制和《公司法》要求设立园区投资开发公司,具体承担园区的开发建设、招商引资、资金筹措、管理服务等职能。没有设立管委会和投资开发公司的园区,原则上不得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2、加大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力度。对经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区、镇乡(街道)两级级差地租返还比例按区政府现行政策执行。区财政将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贷款予以适当的财政资助。实施细则由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3、鼓励园区工业用地实行“一次报批,统一征地,分项目供地”。统一征地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可以由园区开发公司商请其基本结算银行贷款解决。区级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为银园合作创造条件,协助做好园区土地前置抵押,分项目供地时协助银行收回贷款。区级各项园区资助资金优先归还贷款。

4、开展园区竞赛活动。按区委办[2002]85号《关于开展余杭区工业园区建设竞赛活动的通知》精神执行。对获竞赛活动前三名的,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10万元、7万元;对竞赛活动中与上年相比有升位的,每升1位奖2万元,以6万元为限。

5、鼓励民资参与园区的开发和建设。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启动民资建造标准厂房。实施细则由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另行制订。

6、促进企业加快开发。为提高资金周转率,加快企业建设速度,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特色(专业)园区的企业在按规定交纳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款后,园区投资开发公司可以为其担保向银行贷款,用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取得有效的土地证后再向银行办理抵押手续,解除园区开发公司的担保关系。

银行应积极拓展包括地产按揭在内的金融服务。园区企业可以采用按揭(企业先付30%的土地出让款,以土地做低押按揭贷款,按合同分期付款)的办法,获取资金,加快建设。实施细则由区经济发展局、国土局、人民银行另行制订。



七、培育块状经济,发展中小企业

1、进一步培育特色产业。在已制订余政发[2002]10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余杭家纺块状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基础上,再制订丝绸、针织服装、竹制品、蜜饯等特色产业政策,加大培育块状经济力度,重点是扶持龙头企业,加快企业技术装备和工艺更新。

2、建立特色工业园区,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平台。特色工业园区的政策参照镇乡工业园区政策执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帮助园区申报省级特色工业园区和专业工业小区,争取省里有关土地、资金方面的政策支持。对列入省级特色工业园区的,给予园区规划设计费一次性15万元的资助。

3、适当保证中小企业用地。对符合产业导向、总体规划,又无污染的中小企业工业用地,有关部门在帮助做好规划等服务的同时应予以保证。

4、支持中小企业有效组织生产。对有销路、有效益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外贸出口企业实行封闭贷款。对年终考核合格的封闭贷款企业,按考核得分率给予贴息,最高贴息不超过实际付息的50%。

5、建立健全担保服务体系,着力缓解中小企业发展融资困难。根据余政发[2002]39号《关于印发〈余杭区镇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操作规范和扶持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担保机构建立时,区财政按公司注册资金的7%给予一次性扶持,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对年末考核运作情况良好的担保企业,区财政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除各担保企业通过自身积累和政府奖励资金按比例提取风险补偿金外,区财政每年按其累计担保贷款总额,结合考虑担保贷款笔数,给予1—1.5%的补助,充实其风险补偿金。



八、完善考核机制,确保三年翻番目标

1、奖励招商引资引荐有功人员。根据区委办[2002]86号《关于对招商引资引荐有功人员实行奖励政策的通知》精神,具体标准为:引进外资项目的,按实到外资的5‰兑奖,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部分,按6‰兑奖;引进内资项目的,按注册资本中外地投资者实际出资额的3‰兑奖。

2、强化年度计划考核。对下达年度计划的单位,将根据余政发[2002]101号《关于修订余杭区工业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余政发[2002]102号《关于2002年度工业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方案的通知》精神进行考核并奖励。

3、鼓励争先。每年对工业产值、工业税收、招商引资、工业投入、外贸自营出口等加权综合考评(考虑规模企业权重)前5名的镇乡(含街道及良渚遗址管理区、五常经济开发区,下同),设立100万元的奖金予以嘉奖。对2005年实现翻番的镇乡和突出贡献的企业,将根据 再造工程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和奖励。

4、设立金融贡献奖。为进一步鼓励金融部门优化信贷投向,增加工业信贷投入,特别是增加培育强企大企、园区建设、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按余政发[2002]118号《关于修订金融贡献奖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每年度评选“金融支持地方工业经济贡献奖”,并完善考核办法。



九、附则

1、健全充实工业发展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为保证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将进一步充实技术创新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各项奖励、财政资助、补助、贴息等。

本文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6款新产品奖励,第四条2、3、4、5、6款,第五条中1款,第六条中4款,第七条中1、3款以及2款规划设计费资助,第八条中2、3、4款所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工业发展资金列支。

本文第三条中2、3、4、7款以及6款中专利保护所涉及的扶持资金,由科技发展资金列支。

本文第六条中2款,第七条2中增加基础设施建设资助率所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园区专项扶持资金列支。

本文第八条中1款所涉及的奖励资金,按区委办[2002]86号文件中明确的列支渠道列支。

有关专项资金的具体筹措、使用、管理办法,按区经济发展局、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制定的办法实施。

2、享受本意见所列各项政策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信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和安全生产等工作。当年无发生偷逃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拒交职工养老保险费、严重拖欠职工工资、重大安全事故等。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文件与此有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意见所列各项政策,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本文来源:余杭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