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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专利试点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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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科技局拟定的《余杭区专利试点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杭区专利试点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提高企业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进一步推进我区企业的专利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 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管理办法 》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试点企业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规范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建立鼓励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和有效利用专利资源的运行机制和保护机制。要把企业专利战略贯穿于企业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不断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品牌优势、市场优势,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企业专利工作制度是企业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试点企业要把企业专利工作的重点放在建立有效的专利激励机制、运行机制和保护机制上。

1、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制定适合各自企业的专利战略并认真组织实施;把专利工作作为企业经营目标之一,制定切实可行的专利工作目标和计划,落实工作措施和考核指标。

2、建立健全有效的专利管理机构,落实相应的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

3、加强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包括专利技术开发、申请、维持、放弃等;加强企业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促进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

4、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工作。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题前,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和侵犯他人专利权;在技术、设备引进和对外合资、合作中,凡涉及专利的都要对其法律状态进行检索,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5、建立企业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专利工作与技术创新工作的考核评价有机结合,落实专利法关于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加大专利成果分配奖励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6、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要重点抓好拥有自主专利权、市场前景好、技术附加值高的专利技术项目的实施,使其上规模、增效益、产业化;要有重点、有选择地引进国内外的专利技术,增强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章 评定条件及方法



第四条 在余杭区注册或纳税的各种企业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可申报区专利试点企业:

1、企业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2、专利管理制度健全。有专利管理机构和专利管理人员;建立了有效的专利申请、实施、保护、管理和信息利用机制,专利工作贯穿于技术、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

3、历年累计有效专利6件以上(国外发明专利1件折抵国内2件发明专利)。

4、近两年申请专利至少6件或国内发明2件或国外发明1件,今年专利申请量同比有明显增长(申请国外专利1件折抵国内2件)。

5、专利实施率不低于30%,专利产品年产值不低于500万(专利产品产值占总产值80%以上的,实施率可适当放宽)。

6、近两年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五条 余杭区专利试点企业评定方法如下:

1、余杭区专利试点企业每两年评审1次(杭州市为逢双年份,余杭区为逢单年份),两年后所有单位均需重新参加评审。

2、余杭区专利试点企业每次最多评定20个单位,符合评审条件单位较多时择优录取,符合评审条件单位较少时,按实际数量评定。

3、余杭区专利试点企业被推荐评定为省级示范企业或市级试点企业后,不再重复列入区专利试点企业名单。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余杭区专利试点企业申报表。

2、企业专利制度和专利概况。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专利制度建设情况、企业专利申请、授权以及保护情况、专利实施情况及实施效益、企业开展专利工作的思路和设想等。

3、授权专利清单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4、企业专利实施产值和利税情况表。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章 检查管理



第七条 余杭区科技局负责余杭区企业专利试点工作。

1、组织、实施专利试点企业的评审、评价。

2、健全专利管理制度,组织企业专利管理人员培训,推广交流企业专利工作试点经验,协调处理突出问题。

3、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召开经验交流会,推广成功经验。组织举办专门的试点单位专利工作人员业务交流培训班,为试点单位培训业务骨干。对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扩大试点企业的影响,推动全区企业专利工作深入开展。

第八条 检查、督促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的开展,对不能切实开展试点工作或出现较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企业,可经研究讨论撤销其专利试点企业称号。

第九条 企业被确定为专利工作试点以后,要按照试点要求,积极探索企业专利工作的有效途径,总结经验,反映问题,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条 被评为余杭区专利试点企业,由余杭区人民政府授予“余杭区专利试点企业”称号,给予5000元的奖励。并可享受以下优惠:

1、优先享受区专利专项资金的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市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

2、帮助试点企业的有关专利项目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的有关科技计划项目及专利转化实施项目,争取有关部门在政策和经费上的支持。

3、可享受下列优惠服务:专利宣传培训及咨询;处理专利纠纷案件、制止假冒专利行为和提供专利法律咨询;专利信息服务。

4、提供有关专利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文件、资料。

5、组织国内外学习、考察、交流合作、对口培训等。

第十一条 试点期满,由区科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试点企业进行检查考核。对成效显著的企业予以表彰,对一些好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推广。成效显著,适合继续试点的,继续保留其专利试点企业称号,达不到到基本条件者其“余杭区专利试点企业”称号即自动被撤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余杭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文来源:余杭区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