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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关于推进2010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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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和区委十二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再创经济发展新优势,现就2010年全区工业、科技、开放型经济、现代服务业、企业上市和金融业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2010年工业经济政策

(一)培育大企业大集团

1、加快龙头企业培育。从“5+5产业”(五大新兴产业:光机电、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五大传统优势产业:装备制造、纺织服装、机械电器、汽车配件、文教文具)中各选出2-4家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通过优先配置资源、加大技改投入、做强服务平台、鼓励产业链整合、提供融资支持等办法进行重点培育;支持这些企业推行“总部—制造业基地”模式,鼓励这些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迅速做大,对并购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对个别引领性强、成长性好,符合我区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实行“一企一策”。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把这些企业培育成为行业龙头企业。

2、加大对大项目的引进。加大对国企、央企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等企业的招商力度,对引进注册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企一策”,对项目引荐机构给予50万元以内的工作经费奖励。

3、开展工业企业竞赛活动。①继续开展“双五十工程”评选活动。根据企业规模、增长速度、税收贡献率及发展潜力等情况,评选出五十家量大质优的强势企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评选出五十家成长性好、可以快速做大的企业,引领带动中小企业群体进行升级跨越。②评选“工业标杆企业”。根据企业近三年内完成的实绩,从成长速度、工业投入、财政贡献、亩均产出等方面各评选出10家“工业标杆企业”作为我区工业单方面工作先进代表。③设立工业企业“大力神鼎”及“大力鼎”奖。每年在全区工业企业中竞选出当年工业投入大、产业层次高、增长速度快、社会贡献多、综合素质好的优秀企业作为“大力神鼎”或者“大力鼎”的获得者,每年年终予以表彰奖励,此荣誉冠名一年,连续三年获得或累计五次获得此鼎的,该鼎永久奖励给企业。上述活动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二)加大工业有效投入

4、扶持先进单体技改项目。符合我区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设备、技术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单体设备在5万元以上)的先进性项目,竣工验收后, 按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集团)或单个项目当年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3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由各镇乡(街道)、园区(中心)自行出台政策。

5、优先扶持“5+5产业”示范型项目。从5个传统优势产业中各选择5-6个设备、技术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单体设备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从5个新兴产业中各选择2-3个设备、技术投资在800万元以上(单体设备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予以补助,补助比例在单体项目基础上提高一倍,且项目列入计划时先实行30%预补。单个企业(集团)或单个项目当年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6、优先扶持行业龙头企业的技改项目。对列入区行业龙头培育对象企业实施的设备、技术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单体设备在5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待项目竣工验收后, 按实际投资额予以补助,补助比例在单体项目基础上提高一倍。单个企业(集团)或单个项目当年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7、大力推进“两化融合”项目。鼓励通过加大信息化投入加快与工业化融合,对列入市重点产业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专项建设的项目进行配套补助。

(三)发展节能低碳经济

8、不断推动产业整体转型升级。继续实施对铸造行业整体转型升级,具体政策仍按鄞政办发〔2008〕112号文件执行。做好其他行业整体升级规划,对高污染、高排放、低效益产业进行有序、分步地治理提高,转型升级。

9、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以减少碳用量为标准,对推广应用的研发项目、效果显著的节能项目进行补助。单个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当年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利用废旧资源作为本企业生产所用的原料,其利用率在30%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0%的补助,每家企业当年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

10、推进清洁生产。以降低碳排放为重点,被列入区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实际投资额超过50万元,经审核验收通过的,每家补助审核费3万元;其节能、降耗、减污的中高费项目,参照节能项目给予补助。获省绿色企业称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1、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管理。监督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督促其不断提高用能水平和节能管理能力,减少碳排放。通过能源审计或电平衡测试审核的,每家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对市、区重点用能企业能耗进行年度考核评审,前三名各奖励10万元。

12、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以碳排放为标准,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项目,取得实效后,按项目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节能单位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各补助50%),每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做大做强品牌经济

13、提升品牌群体质量。对通过行政途径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且当年实缴税金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100万元(扣除司法途径获取的奖励);对新获得的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且当年实缴税金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的市名牌产品或市知名商标,且当年实缴税金达到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

14、扩大品牌知名度。鼓励企业增加品牌建设投入,对拥有国家级品牌的企业在品牌策划运作、宣传推广等工作中,当年累计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冠名鄞州的再奖10万元。

15、深入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主持制订行业标准,并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企业每项奖励30万元;对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并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企业每项奖励1万元。

(五)实施工业设计战略

16、加快启动工业设计战略。鼓励工业企业加大工业设计投入,对工业设计相关的设备、技术、软件等投入在10万元以上并单独列账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设计室(中心)挂牌,设计场地、设计人员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5万元补助。对优秀工业设计室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本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参加国内外及本区举办的工业设计大赛获奖项目给予相应奖励。

17、引进一批工业设计机构。对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行业龙头企业或有世界著名大专院校背景的工业设计中心落户我区,能对我区产业有明显带动作用,且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加强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18、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继续对在我区注册,且对符合我区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确保资金有效供给。

19、加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和创业支持服务平台建设。新建的区级企业服务平台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对其当年企业服务平台仪器设备的实际投资额按15%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新申报并被认定为区级创业支持服务平台的每家补助1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以上服务平台的,市级奖励10万元,国家级奖励20万元,同时认定的按最高额奖励。



二、2010年科技创新政策

(一)激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允许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按税务部门规定执行);对年研发投入达到5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销售收入3%以上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经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孵化企业的研发投入额不受50万元的限制。

2、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于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对建立区级工程(技术)中心,给予每家5万元资助(同一研发机构的资助实行就高补差)。

3、继续实施“双十工程”扶持计划。每年择优确定十个涉及解决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的技术开发应用项目和十家高新技术重点企业、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进行资金扶持。

4、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列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根据要求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补助;对未获得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区科技经费给予每项补助10万元。

5、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对列入区信息技术推广计划并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按实际财务投入数给予不高于10%的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列入区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补助;列入市级以上信息化示范(试点)单位,但上级未给予经费资助的,区科技经费给予国家级每家10万元、市级每家5万元的补助。

6、实施科学技术奖励。设立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15万元、二等奖奖励8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对获得省、市级科技进步奖的实行等额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奖励200万元、二等奖奖励100万元、三等奖奖励50万元(同一奖项的区级奖励经费实行就高补差)。设立区科技创新贡献奖,授奖人数不超过5名,每人奖励2万元。设立区科技创新特别奖,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每人奖励20万元。

(二)培育科技型企业发展

7、积极鼓励企业争创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列入国家、省、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同一企业的奖励不重复计算)。

8、改善科技创业投融资环境。对在我区新注册建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在我区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的区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分别给予创办资助、投资贴息和损失补助。

9、扶持软件产业发展。加大软件企业的引进和培育力度,加快软件集聚区建设,对软件企业引进落户、软件研发、资质提升和人才培养分别给予资金补助。(具体按照甬鄞党〔2008〕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增强产学研创新合力

10、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开展各种方式的技术引进(开发)项目合作,对于双方达成的技术引进(开发)并拥有成果所有权的项目,经市级立项的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经区级立项的,可按所支付的引进(开发)费用的10%-4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以镇乡(街道)、园区(中心)为单位组织开展科技合作采购洽谈活动,并按其实际费用支出情况,给予50%的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促进专利保护和运用

11、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专利。对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补助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1000元;对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补助6万元,其它专利每件补助1万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补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12、健全专利管理与保护机制。对列入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的,按各级规定的资助标准给予50%的经费资助;对列入区级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资助(对同一企业的资助不重复计算)。鼓励企业境内外专利维权,对其维权所产生的费用给予30%资助,单项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建立预警机制、建立专利数据库等有关的专利保护和运用工作。

13、鼓励专利技术产业化。对利用自主发明专利进行产业化的企业,当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经立项认定的,给予销售额1%的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加强科技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

14、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创新载体。对以企业为主体、并独立注册的共建创新载体,经认定后,根据其筹建期间的实际投入额(不包括基建),给予不高于50%的建设经费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非独立注册的,按企业实际投入额,给予不高于30%的建设经费资助,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15、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由政府、企业、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等多元投入、多种形式的独建或联建服务机构和平台,经上级认定的给予相应资金配套,区级认定的每家补助10-50万元。

16、积极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设立孵化器种子资金,支持各种力量兴办和参与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企业给予启动经费资助、租金减免、创收补贴等优惠。

(六)努力营造良好的科技、人才创新环境

17、大力引进各类高素质、紧缺急需人才。加大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力度,设立海外引智引才联络站,鼓励资助企业积极参与国际高新技术人才智力交流会;对引进“海外工程师”的企业实行年薪资助,由区财政按不低于市财政资助标准的金额提供相应的配套资助。积极引进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强化以产业发展项目整体招聘紧缺人才,对引才成功单位予以适当的补助。鼓励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积极推荐企业参评国家、省市创新团队,对于获奖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继续给予有在站博士后的工作站科研经费补助;鼓励博士后工作站吸引更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在已有在站博士后人员的情况下,每新增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当年一次性资助5万元。

18、引导企业加大人才柔性引进力度。强化政策保障,建立完善柔性引才综合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及时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智力。柔性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可以按规定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与当地居民在子女就学、职称申报等方面同等待遇;柔性引进人才与单位签定协议的,根据其在我区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给予适当补助。鼓励企业大力引进国外智力,对于获得市以上立项的国外智力项目,由区财政按上级资助经费不高于1:1比例给予配套补贴。

19、加速培养紧缺高层次人才。继续对符合条件的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赴国内外培训研修和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予以资助;继续在我区企业中选送20名左右中青年技术骨干到高校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加快国际化人才培养速度,鼓励专业技术人才报考国际项目管理人员认证(PMP)、国际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IPMA),参加相关培训,给予30%培训费资助,凭证书给予50%的考试费用资助,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元;鼓励专业技术人才申请其他国际认可的专业资格,并给予相应资助,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元。设立各行业的企事业培训基地,培训基地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短期培训,费用较大的,一般给予不超过培训总费用20%的资助,对企事业培训基地吸收同行业对外开展培训的,适当增加资助比例,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加大服务业人才引进培养基地建设力度,对完成培训及落户鄞州指标的基地给予培训经费补助。

20、鼓励人才中介机构落户我区。对落户我区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人才中介机构,给予每家5-10万元的落户补助;对在我区注册纳税且当年实缴税金达到20万元的,连续三年按实缴税收区可得部分的100%给予奖励;人才中介机构为我区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经区人事部门认定,给予每人1000-20000元不等的补助。

21、深化与高校、科研院所智力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在智力项目、顾问聘请、人才培养、培训等方面进行合作。对经区人事部门核准的高校、科研院所专家教授到企业解决技术项目难题的,予以适当补助交通费用和生活费用;引导企业创建教授(专家)工作室,邀请专家教授与企业开展长期稳定的人才智力合作,根据工作时间及开展情况,予以适当的工作经费资助。完善研究生暑期实践活动,同重点高校建立研究生实习基地,拓展研究生实习的深度和广度,对到企业实习的高学历人才,每月给予博士1200元、硕士800元的实习补助费,由区人事局按月发放。

22、完善高层次紧缺人才激励机制。继续对符合鄞人〔2007〕19号文件规定的高层次人才,由区财政发放引进人才工作生活津贴。对引进在企业工作的副高职称、高级技师和硕士学历以上的在职人员,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新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的人员奖励3万元,进入市“43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奖励2万元。新评选为省级、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新取得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奖励5万元。继续设立镇乡(街道)引进高素质人才奖,加强人才工作考核力度。



三、2010年开放型经济政策(隐蔽)



四、2010年现代服务业政策

继续按照“近期促投入、中期抓产出、远期呈协调”的服务业发展总体思路,健全完善“投入奖励、经营补助、创新激励”和重点企业“树强扶优”、重大项目“一项一策”的服务业发展政策支撑体系,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2008〕33号)文件执行,同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其相关实施细则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整完善,影视等个别特殊行业扶持政策通过补充意见形式进一步予以明确。



五、2010年企业上市和金融政策

(一)全面推动企业上市发展

1、加大拟上市企业培育力度。对区拟上市企业因股份制改造或上市规范要求,对地方形成新增财力的区留成部分,予以补助。区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前一年度,企业所得对地方形成新增财力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区留成部分,予以补助。区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完成辅导备案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

2、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融资。对募集资金投入我区超过1亿元的新上市企业和注册地新迁入我区的上市公司给予300万元奖励(新上市软件企业奖励400万元)。

3、促进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公司上市当年起三年内,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区次年起三年内,年度企业所得对地方形成新增财力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区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助。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方式实现再融资的,根据在我区投入的融资额最高奖励100万元。区内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区内其他企业,对地方形成新增财力的区留成部分,予以补助。

具体政策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鄞政发〔2009〕66号)文件执行。

(二)鼓励金融及相关机构加大对区域经济发展支持力度

4、强化金融机构考核激励。优化考核体系,加大激励力度,推动各银行保险机构深化金融服务创新,加强金融风险防范,不断健全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功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增加小企业贷款。对区内银行投放的我区小企业贷款当年净增额给予风险补偿,对区内保险机构按规定在我区开展小贷保证保险业务给予风险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6、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稳健发展。根据小额贷款余额、融资租赁额规模给予相应补助,补助额不超过公司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区可得部分。

7、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开拓发展投资业务。对在我区新注册的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给予一定的开办费补助;形成的地方财力区可得部分给予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8、深化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开展“信用村镇”创建,化解处置镇村两级历史形成不良贷款,促进金融业与区域经济稳健发展。具体政策按照《关于印发鄞州区镇村两级历史形成不良贷款化解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办发〔2009〕242号)、《关于全面开展信用村镇创建活动的意见》(鄞政办发〔2009〕243号)文件执行。



六、附则

(一)本政策意见中,工业经济政策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考核和实施,科技创新政策由区科技局、区人事局负责解释、考核和实施,开放型经济政策由区外经贸局负责解释、考核和实施,现代服务业政策由区现代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考核和实施,企业上市和金融政策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考核和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二)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有关部门要做好相互衔接工作。实行“一项一策”、“一企一策”、“一园一策”、“一事一议”以及其他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外资项目在批准后第二年到位的实到外资,按相应标准减半奖励。

(三)对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四)除另有规定外,本政策意见各项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安排,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有重大变化时,按上级政策执行。

(五)本政策意见为年度经济政策,实施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10年1月20日(本文来源:鄞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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