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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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分为在先使用的普通商标和在先使用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对于普通商标而言,他人不可能注意到该商标的存在,同时,由于普通商标的知名度不高,他人不存在抢注的利益驱动,因此这种情况在实践当中一般不会发 生,但是,如果在该未注册的普通商标经过长期使用获得了知名度的情况下与注册商标产生了冲突,这便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从法理上讲,注册商标权利人具有商标专有权,法律赋予其抵抗他人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注册、使用与其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权利。
原则上,当普通商标经过使用而产生一定的影响力之初,注册商标权利人就有权利制止其进一步使用。但是,该普通商标毕竟是使用在先,不存在《商标法》上的侵权行为,从公平正义的角度上讲,一味禁止其使用对未注册商标所有人是不公平的。因此,这一冲突有待商标法进一步修改予以明确。
本人认为,
第一,可以肯定的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对于未注册的商标即使经过使用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后进行注册的行为有权予以禁止;
第二,对于未注册的商标,其使用应该控制在注册商标注册时的地域范围,其影响力也应该局限于该地域而不能无限扩大。
注册商标权利人应该被赋予禁止其进入其地域范围或在其原始使用范围以外的使用。这一点可以借鉴《专利法》的规定,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对于他人在先注册的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法律赋予其对抗在后注册商标的权利,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可以予以撤销。
对于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注册成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的,知名商品所有人亦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赔偿。美国商标法基本上也是采用这样的思路,处理局部地域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不可争议商标的关系:既为在先已经使用的商标或商号留下对抗注册商标的余地,也规定这些在先商标不能超出其实际已经使用的区域 。(本文来源:互联网;作者: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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