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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资政知识产权 0


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二、申报范围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申报条件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3、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b.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d.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e.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四、申报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五、受理时间

具体时间由政府部门确定。

六、服务内容

1、根据咨询方案确定项目申报,如果没有咨询方案,根据企业核心技术,确定项目申报。

2、汇总企业基本信息,注册用户信息,并激活。

3、审查附件,对缺项和不符合规范的附件要求客户补充提供。

4、分析与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第三方证明材料,确定使用方法。

5、跟企业技术负责人进一步沟通,关键技术和创新部分,如有必要,与企业协商后,请技术专家介入。

6、经财务人员按科研成果、研发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整理账目,如有必要,与企业协商,请财务专家介入。

7、查阅相关项目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产学研合作制度、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完善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8、计算内部评分,汇总评议各方给出评分意见(至少服务机构、企业技术代表、企业管理代表三方参与)。

9、修订后进入专项审计环节。

10、完成高新技术申报材料的草稿。

11、经与客户协商,邀请技术和财务专家,以会议形式对材料进行分析和评议,并根据评分原则进行打分。

12、根据会议结论,对材料进行精修。

13、经客户确认、修改后定稿,如有必要,与企业协商后送有关技术、财务专家审阅。

14、根据专家意见或企业意见,对精修稿进行修改提炼后定稿。

15、录入系统。

16、对地区有修改意见的,进行修改并递交系统。

七、服务结果

1、装订版本的完全电子版本(附件全部扫描)。

2、10份装订好的纸质申报材料。

3、工作过程的总结文稿。

4、查阅资料收集到与项目相关的技术文件汇总后,交付企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