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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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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杭州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现将201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和更名等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

(一)申请程序

1. 企业自评。申请认定或复审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及《工作指引》中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填写企业自评表(申请认定企业按附件1填写,申请复审企业按附件2填写),准备申请材料。另需单独提供近3年内获得的知识产权汇总表(附件3,仅需电子版)。

2.形式审查。当地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对辖区内的申请认定或复审企业申报材料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逐条进行形式审查,审查要点参考附件4,同时填写形式审查意见表(附件5或附件6)和推荐汇总表(附件7),各市高企认定办负责对市本级和所辖市县认定申请企业按技术领域进行汇总。对所得税上缴给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的申请认定和复审企业,由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县或市科技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地方财政、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3. 上报。除按要求上报书面材料外,申请认定或复审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 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上传时间统一由地方科技部门通知,一般为受理时间后的下一周)。

(二)提交材料

1. 《申请企业自评表》(单独装订)一式6份。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书》(单独装订)一式6份。

3. 企业全套申请材料(合订)一式2份,主要包括:

(1) 申请企业自评表;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书》;

(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复审企业还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A4幅面复印件);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的证明;

(5)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和能说明中介机构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鉴证条件的证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7) 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同属申请企业的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成果转化列表,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4. 《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申请认定(复审)企业形式审查意见表》一式2份;

5. 《推荐汇总表》一式2份;

以上序号1~3材料由申请认定或复审企业填写并提交,4和5由企业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出具。以上全部材料连同《推荐汇总表》电子版由市高企认定办公室统一上报我办。

(三)具体要求

1. 材料编制要求

(1)申请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书》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

(2)申请企业自评表和申请书单页上报,全套汇总申报材料应顺序逐页编制页码,装订成册(厚度超过1厘米,需在书脊注明企业名称和属地),每份申报材料应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 材料装订顺序为:

A. 总目录;

B.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书》;

C.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D. 其他证明材料。按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6项认定条件,归类顺序编排。

2. 特别注意事项

(1)网络填报。

2009年认定通过的需复审企业,不能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重新注册,但需设置用户名和密码、撤销注册、重新选择注册机构并提交注册信息。具体操作方法见《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络申报工作有关事项说明的函》(省科技厅网站www.zjkjt.gov.cn“通知通告”栏2011年7月11日发布)。待当地认定机构核实并确认注册完成后,方可进行填报、上传和打印等工作。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按照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要求进行注册,并选择属地高企认定办作为注册机构,同时应与该认定机构联系并确认完成注册程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书必须由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在线填报后生成并打印。省认定办不再承担注册工作。

(2)申请书相关内容。

A. 申请认定或复审企业必须如实填写申请书的各项内容,有关财务方面的数据必须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专项审计报告相一致。

B. “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部分,应按项目进行填写,一个项目填写一张,项目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和企业内部已进行研发的项目。每个项目须填上技术领域,并在“核心技术及创新点”栏中填上该项目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对应的最具体的领域和文字描述。

C. “三、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部分,应按上年度申请认定或复审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项数进行填写,每个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填写一张;多个系列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可按系列产品填写,每个系列产品填写一张表格;每个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须填写其所属的技术领域,并在“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栏里填上该产品(服务)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对应的最具体的领域和文字描述。填报的关键技术应是对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指标和产品竞争力起主要作用的核心技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企业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应有关联,并在“产品(服务)获得知识产权情况”栏里逐一简要说明并标示出相关知识产权名称、编号及其证明材料所在页码。

D. “四、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部分,应正确反映申请认定或复审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与其主要产品(服务)和研究开发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申请认定企业须提供近3年内获得且未来3年仍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和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时效证明材料,从非本企业转让受让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权威部门提供的备案证明材料。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的证明。

人员统计以上年度年底统计数字为准。各地认定办负责对人员比例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专项审计报告。

中介机构必须在企业研发项目单独建账的基础上进行专项审计;对企业未按研发项目单独建账仍进行专项审计,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不予认可,并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进行处理。审计报告必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体情况、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明细、近三年的研究开发投入总体情况和按年度分项目分经费科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等内容。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三年的申请认定企业按实际经营年限进行审计。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必须包含附注(附注中的管理费用应列明细)。

企业在提交审计报告的同时,须附上说明出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鉴证条件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在职职工名册、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当地高企认定办负责对中介机构资质和信用情况进行审核。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和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鉴证等审计情况可以集中在同一个审计报告中。

(6)企业财务报告。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等已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仍然有效,不需要重新鉴证。但各种报告之间存在矛盾的,按无效处理。

(四)受理时间

201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分两批开展,复审按一批开展。具体受理时间如下:

1. 5月31日,第一批认定申请集中受理;

2. 6月28日,复审集中受理(杭州市);

3. 6月29日,复审集中受理(杭州市之外);

4. 8月31日,第二批认定申请集中受理。

对没有按时报送复审申请材料的高新技术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复审资格。



二、高新技术企业更名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企业,特别是参加今年复审又涉及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需按照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5月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国科火字〔2011〕123号)(省科技厅网站www.zjkjt.gov.cn“通知通告”栏2011年5月16日转发)要求,完成更名的网络和纸质上报流程。纸质材料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经属地科技、财政、税务各部门加盖公章并由该认定办将全套材料一式2份连同《申请书》电子版报送我办。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实行随时受理、定期审批的制度。

请各地高企认定办公室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审核把关,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共同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申报企业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资格,且今后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请关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网址:www.zjinf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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