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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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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专利工作,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县政府决定从2003年起设立宁海县专利专项资金。为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县财政年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部分;

(二)省、市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三)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授权专利的经费资助或奖励;专利技术产业化的经费资助或奖励;列入国家、省、市、县级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企业的经费资助或奖励;专利申请大户的奖励;知识产权的宣传、人才培训以及专利执法纠纷调解等。



三、资助和奖励的对象:

凡本县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县辖区内的个人申请和实施国内外专利均可申请资助和奖励。



四、申请条件: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当年有国内外授权专利的;

(二)年专利申请量15件以上(含15件)的;

(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产品或专利成果(包括购买及引进)实施一周年(自专利实施后第一张销售发票开出起计算),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可申请专利实施奖励。

(四)列入国家、省、市、县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



五、资助或奖励标准:

(一)授予专利权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资助或奖励:

国内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5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元,发明专利每件5000元;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10000元(每件只奖励一个国家的授权发明专利)。既有国内授权专利,又有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可重复享受。

(二)年专利申请量15件以上(含15件)至30件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30件以上(含30件)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超过30件部分,每增加10件增奖1万元。

(三)专利实施奖励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和0.5万元。一个产品如有若干个专利,不能重复申请奖励。外观设计专利付诸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视情给予奖励。

(四)列入国家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列入省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列入市级或县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五)同一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与实施或被列为专利试点(示范)的企业单位,如先后获得各级专利专项资金的资助或奖励,按就高原则,以最高资助或奖励款额为准,不重复计算。



六、申请办法:

(一)申请人申请国内外专利授权资助或奖励的,须报送下列材料:

宁波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宁海县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

专利证书原件(供审阅)和复印件及有关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供审阅)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申请年专利申请量15件以上(含15件)奖励的,须报送下列材料:

1、宁海县专利申请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

2、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文件(供审阅);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原件(供审阅)及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专利申请费缴费发票复印件或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专利申请费代缴发票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6、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供审阅)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申请专利实施奖励的,须报送下列材料:

1、宁海县专利实施奖励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

2、专利公告文件(供审阅);

3、专利证书原件(供审阅)及复印件;

4、该专利实施后第一张销售发票原件(供审阅)及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当地财税部门证明。

(四)申请人申请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资助或奖励的,须提供相关认定材料。



七、资助或奖励程序:

(一)申请奖励或资助的申请人一年内随时向县科技局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县科技局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按规定进行审核;

(三)县科技局定于每年6--7月、12--1月份两次发放资助经费;

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人于上述指定时间内向县科技局领取资助或奖励。



八、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专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若有结余,留转使用;

(二)申请奖励资助的申请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奖励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九、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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