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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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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激励科技创新,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提高我县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从2006年起,设立青田县专利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参照新修订的《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县财政预算拨款;

(二)国家、省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三)其它资金。



第二条 适用对象及主要用途:

适用对象:本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利第一权利人地址在本县辖区内的自然人,以及负责专利事务协调管理工作的政府机构。

主要用途: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补助、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的补助和专利工作的奖励、专利宣传、人才培训、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行政执法条件建设、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国际间专利交流与合作、对有重大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对关系我县行业或者产业重大利益的涉外专利诉讼案件协助调查、应诉准备等事项的补助。



第三条 申请条件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专利时应通过县科技局认可,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内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进入实质性审查;

(二)国外发明专利已获国外专利管理部门授权;

(三)已被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和国内外观设计专利

(四)促进专利实施和产业化的项目以及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五)国际间专利的交流与合作;

(六)对关系我县行业或者产业重大利益的涉外专利诉讼案件协助调查、应诉准备等。



第四条 资助额度和方式:

(一)发明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每件资助1000元;授权后,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追加资助7000元(包括省知识产权局资助经费4000元)。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万元(包括省知识产权局资助经费3万元)。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2000元。

(三)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四)促进专利实施和产业化的项目以及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等视具体情况,以奖代补的形式,经集体研究给予补助。



第五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科技局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资料。

(二) 以当年年度授权日期或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缴费日期为准,资助费用发放期为一年,逾期不补。

(三)申请资助全年受理,定期发放。

(四)申请专利资助须提供的材料:

1、青田县专利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并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盖章;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须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通知书和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及缴费凭证和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第一页复印件;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资助还须提供外国(或地区)专利管理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凭证和发票复印件;

3、职务发明申请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个人申请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二份。

(五)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范围;

3、不按要求填写申请表;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5、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六)县科技局根据申请情况,安排相应的资金额度,审核确定后,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或支付给申请人。



第六条 县专利专项资金每年由县科技局根据专利管理年度工作计划,编入县科技局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若有结余,留转使用。



第七条 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额收回,如有违法,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青田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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