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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南浔区专利申请补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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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自主创新,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快全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南浔区专利申请补助的对象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的,并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南浔区辖区内企业或个人。



二、补助额度

补助金额按专利申请类型区分,企业申请专利与个人申请专利补助金额相同。申请发明专利每件补助2000元,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1000元,申请外观专利每件补助500元。



三、管理办法

1、补助对象管理。

本办法所述补助的受益人主要是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受益人。

补助申请人以专利受理通知书为准。申请人属地审核以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为准,个人以身份证为准。

2、补助资金管理。

专利补助由专利申请企业或个人向区科技局提出补助申请,区财政局、区科技局进行审核后拨付。

申请人领取专利补助和奖励资金的时效为1年,自公布补助名单之日起计算。

3、补助资金发放程序。

(1)符合补助条件的专利申请人,在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后,向区科技局填报《南浔区专利补助申请表》,并提交《专利受理通知书》及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专利申请费用发票及复印件、申请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等补助申请材料;

(2) 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对企业或个人提交的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现不符合条件、不属于补助范围、未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提供材料不齐全等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3)补助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区财政局、区科技局联合发文,公布补助名单,通知企业或个人领取补助资金;原则上每季度年发放一次,于每季度未月各办理一次;

(4)企业收到通知后,开具收款收据,提供银行汇款信息,到区科技局登记后,开具《南浔区科技三项经费拨付联系单》,到区财政局办理汇款手续。个人收到通知后,凭申请人身份证到区科技局登记后,直接领取补助;若由他人代领,需提供申请人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代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登记后领取。

4、其他。

(1)补助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区科技局拒不受理其申请;如已发放补助,则如数收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对补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在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负有保密责任。

(3)本办法由南浔区科技局、南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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