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专利工作补助奖励暂行办法
资政知识产权
2020年的德清专利奖金政策请访问《湖州德清县关于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是《德清县专利工作补助奖励暂行办法》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推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群体的发展,加快我县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工作补助奖励资金的来源:
(一)县财政预算拨款;
(二)上级专利主管部门下拨的各类专利补助经费;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它资金。
第三条 专利工作补助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国内专利授权、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中介机构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请专利代理费用补助;专利示范企业奖励;专利权质押补助;专利行政执法、专利培训、交流、展示及专利工作先进集体、个人奖励等事项的经费支出;对企业专利数据库建设、海关专利保护备案等事项择优给予部分补助。
第四条 单位(个人)申请专利的,经县科学技术局备案后,提供申报无偿服务。具体由县科学技术局统一委托中介机构为申报者提供代理服务,服务费用由县科技局予以补助。
第五条 专利工作补助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县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受理和审批专利补助、奖励申请,对符合补助、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补助、奖励经费拨付手续。
第二章 专利授权奖励
第七条 补助、奖励的范围和条件
(一)第一申请人为我县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本县籍公民个人和其它组织;
(二)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显著技术创新特征和广阔市场开发前景;
(三)专利权权属明晰;
(四)授权国内专利;
(五)国外(仅限美国、日本、欧盟)授权发明专利;
(六)申请专利以单位(个人)自主申请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请为途径,国内专利授权奖励应自授权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应自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单位(个人)申请专利的授权奖励标准为:
(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1000元。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件奖励200元。
(三)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件奖励100元。
(四)国外(限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20000元(同一专利最多奖励两个国家);
第九条 申请国内专利授权奖励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德清县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二)国内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申请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德清县国外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二)国外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盖章的代理委托书及复印件;
(四)各项费用的凭据、发票和明细账单,以及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
(五)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有效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交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专利授权奖励须采用书面形式报送县科学技术局审批,县科学技术局每半年结算一次,分别于7月底和12月底前后下拨奖励经费。
第十二条 单位(个人)委托县科学技术局认可的中介机构免费代为申请专利的,专利授权后不再实施奖励。
第三章 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奖励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专利试点企业、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湖州市专利示范企业和德清县专利示范企业,给予奖励;若企业在当年同时被认定为不同级别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按最高级别的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专利示范企业每二年审核一次,首次认定奖励全额奖金的50%,第一次复核后,奖励剩余50%。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
(一)被认定为国家专利试点企业:奖励20万元(含省知识产权局补助经费);
(二)被认定为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含省知识产权局补助经费);
(三)被认定为湖州市专利示范企业:奖励4万元;
(四)被认定为德清县专利示范企业:奖励2万元;
第四章 专利宣传及其它事项补助和奖励
第十五条 专利宣传、培训、行政执法、国内外专利交流合作的补助及专利工作先进集体、个人的奖励等事项经费的支出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由县科学技术局组织参加的国际、国家和省专利成果交流展示活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给参加交流展示的企业适当的经费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展位费的50%。
第十七条 对企业专利数据库建设、海关专利保护备案等事项择优进行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
第十八条 对专利权质押的补助标准按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专利工作补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则取消补助、奖励,已补助、奖励的金额如数追回,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获得的专利补助、奖励经费,应切实用于专利创造、保护、管理、运用等事项,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对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提交申请的国内专利和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仍按先前发布施行的有关专利补助、奖励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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