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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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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培育和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技术,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推动我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特设立龙泉市专利专项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从科技三项经费安排,具体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发明专利、国内实用新型和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的资助。



第四条 资助对象

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均指第一申请人)。



第五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国外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

(二)已被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第六条 资助额度

(一)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0元(同一专利只资助一个国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2000元;

(三)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元;

(四)既有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又有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可重复享受资助;

(五)属于职务发明的,其中不少于50% 的资助直接给发明人、设计人。



第七条 申报办法

(一)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所在地的居住证明;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填写《龙泉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报表》。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可随时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及有关专利证明资料;

(二)市科技局收到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定期组织审批与发放资助;

(三)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范围;

3.不按规定填写《龙泉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报表》;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5.已获得政府部门其他同类性质奖励的。



第九条 一件专利只能享受一次市专利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条本办法资助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人。



第十一条 其他鼓励

(一)对已取得专利权的产业化科技项目,市科技局给予优先立项。

(二)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项目,可直接申报丽水市科技进步奖和推荐申报省科技进步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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