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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专利专项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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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进一步规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程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9]66号)及《南湖区创新推进工程实施意见》(南委办[2007]51号),并结合我区当前专利工作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及授权的补助;专利技术应用的补助;专利环境条件建设的补助。

第二条 区级专利专项补助资金包含省、市下达的专项资金,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补助。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补助额度

第三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在南湖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

2、 户籍在南湖区的自然人。

3、 委托市知识产权局代管的法人和自然人除外。

第四条 专利申请及授权补助的申请条件与额度

(一)申请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补助范围应为上一年度已获授权的国内外专利、受理的国际专利申请

2、专利权人为两个及以上的共有专利,本区专利权人必须是第一权利人。

(二)专利授权的补助额度:

1、国际申请及授权专利:

发明专利国际申请受理后每件补助人民币10000元,授权后每件再补助人民币20000元。(每项专利最多补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2、 国内授权专利:

(1)发明专利授权后补助人民币10000元;

(2)专利权人为法人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补助人民币5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补助人民币1000元。同一年度内,同一专利权人在申请上述两类专利授权补助的总数超过30项时,需提供专利使用或产业化证明;

(3)专利权人为自然人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补助人民币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补助人民币1000元。同一年度内,同一申请人申请实用新型授权补助的总数不得超过20项,外观设计授权补助的总数不得超过30项,上述两类专利补助总经费不超过7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审批程序

1、 区科技局在市级报刊及南湖科技网上登出专利申请及授权补助登记公告后,由专利权人向区科技局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每年6月30日为上年度专利申请及授权补助的申请截止日期;

2、 区科技局负责审核,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 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对拟补助的专利的可实施性以及社会、经济价值进行评审;

4、 根据评审结果,区科技局在南湖科技网上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专利项目进行公示;

5、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下达补助经费;

第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未提出申请或提交材料不齐全的; 

3.通过购买、转让、专利权著录事项变更方式取得专利权的而申报专利授权补助的。

第七条 申请人申报国内外专利授权补助需报送下列材料:

1. 嘉兴市南湖区专利补助申请表;

2. 申请国内专利授权补助的,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供审阅)、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费凭证原件(供审阅)、复印件;

3. 申请国际专利申请及授权补助的,须提供申请国专利管理部门颁发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证书原件(供审阅)、复印件;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原件(供审阅)、复印件;

4. 专利权人为法人时,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原件(供审阅)、复印件;专利权人为自然人时,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供审阅)、复印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原有政策与本实施办法规定不符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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