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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支持工业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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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应对当前复杂的经济形势,积极支持帮助我市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有效防范和化解因资金链断裂引起的风险,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3号),特制订《永康市支持工业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设立支持工业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应急专项资金)的宗旨是在企业遇到困难时,政府积极为企业分忧解难,通过政策支持,增强银行和企业的信心,帮助企业渡难关。

第三条 设立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法院、人民银行永康支行、金华银监局永康办事处和相关银行联合组成,管委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下设办公室(设在经信局)具体负责应急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管委会职责

管委会是实施应急专项资金全过程指导、管理和决策的机构。日常工作由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应急专项资金的筹措和监管。

(二)市经信局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办公室日常管理;对申请应急专项资金企业的受理、初审、筛选,以及相关材料的收集、审核和提交;安排管委会评审会议的召开;签订应急专项资金《借款合同》,办理应急专项资金的发放及收回手续。 

(三)人民银行永康支行主要职责:负责有关银行的沟通和协调,督促有关银行根据向管委会出具的申请企业《续贷手续办理完毕通知书》,做好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工作。

(四)金华银监局永康办事处主要职责:会同人民银行永康支行做好有关银行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与上级主管单位沟通、协调,取得对本应急专项资金操作办法的理解和支持。

(五)相关银行职责:向管委会出具申请企业《续贷手续办理完毕通知书》,确保贷款按时到位,并在第一时间通知管委会办公室。

第五条 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必要、稳妥、短期、有偿、公正的原则,确保应急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应急专项资金规模及来源

第六条 应急专项资金规模暂定1亿元,根据实际需要,视情增加规模,由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措。

第七条 市政府授权市经信局依据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具体办理发放及收回手续。



第三章 转贷专项资金管理使用

第八条 在发展中遇到暂时困难申请应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市发展战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永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发生贷款业务,并在授信额度内的贷款到期归还过程中出现资金周转困难;

(二)单笔应急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企业因特殊原因单笔应急资金超过最高限额的需报经市政府同意。有经济纠纷和欠缴税费行为的企业申请应急资金不予受理。

第九条 应急专项资金仅用于企业银行贷款续贷之用,资金占用期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应急专项资金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借款期限内按同期三个月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应急专项资金占用费。逾期按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加收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申请应急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在归还银行贷款到期日前15天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收到企业申请后,办公室要及时告知受理情况。

第十二条 应急专项资金使用实行统一决策机制。管委会及时对《永康市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予以审议,经管委会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四章 应急专项资金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经管委会核准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的企业,必须落实担保措施(原则上由我市纳税200强企业提供担保),贷款银行必须向管委会出具《续贷手续办理完毕通知书》,方可办理发放应急专项资金的手续。管委会办公室对发放的每笔应急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管,及时与续贷银行沟通联系,确保应急专项资金用于银行续贷及应急专项资金和占用费及时归还。

第十四条 借用应急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信守合约,专款专用。应急专项资金管委会必须严格监控资金的审批、投放、回收,确保应急专项资金合理有效投放,正确使用、安全收回,如发现使用不当,信用失范等行为,及时启动资金保全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管委会再行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发放应急专项资金的截止日暂定到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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