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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专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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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和完善专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专利基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3】38号)、《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意见》(江政发【2003】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创新资金;

(二)上级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三)其它资金。

第二条 专利资金主要用于:

国外发明专利经费资助、国内专利经费资助(补助);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行政执法条件建设、试点示范和专利工作的奖励。

第三天 资助对象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的自然人。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专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申请人,下同)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内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进入实质性审查或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二)国外发明专利已获国外专利管理部门授权;

(三)列入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计划,专利示范企业和专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国内专利资助(补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国内专利申请费用资助(补助)申请表(样式见附表1)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或已获专利授权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申请受理和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缴费凭证;

(四)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第一页(复印件)。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样式见附表2);

(二)申请国(或地区)专利管理部门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按每件3000元人民币资助(省财政资助),授权后再补助5000元(市财政补助);

(二)国外发明专利按每件40000元人民币资助(每件限资助在2个国家的申请,省财政资助30000元,市财政补助10000元);

(三)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按每项2000元补助(市财政补助);

(四)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按每项1000元补助(市财政补助)。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专利申请人向市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经市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送市财政局复核(符合报省补助条件的由市知识产权办公室转报上级知识产权管理行政部门申请资助)。

(二)符合补助条件的,市知识产权办公室会同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通知,由补助单位向市财政申请拨付。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范围;

3、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4、提供的材料不全;

5、已获得其它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



第四章 奖励

第九条 对列入国家、省专利工作示范(试点)或在知识产权(专利)制度建设、管理、宣传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属于由我市承担的专利补助资金,以及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行政执法条件建设和奖励等经费,列入市科技局科技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专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若有结余,留转下年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资助(补助)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受益人。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科技局对专利资助(补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补助)的费用全数退回财政,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