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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关于实施“品牌、专利、标准”三大战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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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科技局、质监萧山分局、工商萧山分局、区财政局等四部门制定的《萧山区实施“品牌、专利、标准”三大战略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3日



萧山区实施“品牌、专利、标准”三大战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品牌、专利、标准化”三大战略,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萧委〔2012〕1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二条 本办法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专利授权补助、专利示范企业奖励、当年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补助、品牌商标奖励、技术标准奖励和政府质量奖奖励。

第三章 专利授权补助

第三条 补助对象:

1.在本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

2.户籍在萧的本区居民;

3.本区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以专利申请之日为准)。

第四条 申请条件:

1.专利已获得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1年内;

2.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申请人地址在本区辖区内;

3.本区法人、自然人为第一专利权人,或本区法人为第二专利权人且第一专利权人为省外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法人组织。

第五条 补助标准:

1.发明专利: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补助10000元,获得非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补助3500元。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的国外发明授权后每件补助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国外发明授权后每件专利补助4000元,同一专利最多补助不超过6万元。

2.实用新型专利:职务发明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补助1000元,非职务发明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补助5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补助500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1.未提出补助申请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

2.通过购买、转让、专利权著录事项变更等方式取得专利权的;

3.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的国外专利;

4.其他不符合申请补助条件的。

第四章 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奖励

第七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示范(试点)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示范企业的给予1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年获得不同级别的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后,实行就高奖励。

第五章 支持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

第八条 在我区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主发明专利,在该专利授权当年的一个年度内,从事产业化活动中达到一定销售额,根据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发明创新性和技术完整性等,通过专家审核、评审,择优给予一定额度资助。

第九条 申报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本区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财务上独立核算;

2.该专利为申报单位自主职务发明专利并拥有独占专利使用权;

3.专利技术发明创新点突出,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并与申报的产业化项目关联度高,专利技术方案对项目的覆盖面高;

4.该专利上年度专利产品的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

5.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十条 申请项目提供资料:

1.萧山区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申请表;

2.企业专利产业化实施情况总结,详细说明其申请奖励的发明专利产品销售情况;若该专利只是整套产品销售中的关键和核心部件(方法),还须提供产品成本核算表;

3.与产业化有关的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4.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提供当年企业专利产品销售报表、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复印件;

5.提供发明专利2012年年费交款凭证或法律状态证明。

第十一条 支持标准:

1.对企业授权的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成效明显的,给予20万元的补助。

2.企业实施自主发明专利产业化,同一个企业的专利产业化项目的销售额可以合并计算;若一个产品中含有若干项专利时,不能按专利数重复申请奖励;若一个专利被数个产品所采用,则这些产品销售额合并计算;若该专利只是整套产品销售中的关键和核心部件(方法),则销售额按比例折价计算。

第六章 品牌商标奖励

第十二条 对新获得中国世界名牌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浙江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指行政认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省级以上知名商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七章 技术标准奖励

第十四条 企业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的,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成立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对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企业奖励30万元,对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企业奖励20万元,对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秘书处企业奖励20万元,对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组企业奖励5万元。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取得采标证书的,每个产品奖励2万元。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评议和应诉被国家采纳的单位,参照区外贸反倾销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企业作为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每完成1个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

第十六条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给予30万元奖励。对承担省、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八章 政府质量奖奖励

第十七条 对获得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的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公室)、质监萧山分局、工商萧山分局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杭州海关驻萧山办事处,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萧上级各垂直部门,区级各新闻单位。(本文来源: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