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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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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8日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努力提升全社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培育壮大创新主体,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一)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研发经费占实际销售额5%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按研发经费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或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经审定,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
  (二)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上级资助的金额给予1:1的配套资助;围绕我市“十大产品重点领域”建设,在全市分别培育1家市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根据建设和绩效运行情况,经认定每家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和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其他产业类的,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四)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市内企业,符合条件的,按实际收购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加强企业经营者培训,引导企业经营者树立创业理念,提升创新意识。对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企业经营者培训,按培训费用的50%给予资助。
 
  二、鼓励创新载体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六)支持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在绍共建创新载体。对政府与“大院名校”共建的重大创新载体,每家给予100至500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对年度绩效显著的,经考核,每年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连续支持三年。对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实行“一事一议”。鼓励创新载体采用市场化方式,为企业提供检测、测试、标准等服务,按其服务水平以及产生的实际经济社会效益,经评估和审计后,择优分档给予50万元以内的奖励。
  (七)鼓励各类孵化器建设、引进与提升。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科技创新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支持军民结合产业基地以及开发区“军转民产业孵化器”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军民结合产业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加强孵化器全程管理,提升孵化实效。
  (八)对符合孵化器企业进驻条件的新引进或新注册的孵化器企业,经认定,自进驻之日起,给予第一年每月每平方米8元、第二年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房租补助,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100平方米,补助金额以实际支付的房租为限。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基地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内的在孵企业,按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标准,3年内给予全额奖励。
  (九)继续设立“绍兴市院校科技合作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与国内外院校开展科技合作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大院名校技术转移中心建设。专项资金向小微企业适度倾斜,用于鼓励小微企业的年度扶持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际支出的20%。支持各开发区(高新园区)围绕产业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引进、重大创新载体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引进,建立“一事一议”制度。
  (十)支持开展网上技术市场建设和技术成果交易,对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交易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经审核,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通过竞价(拍卖)交易的产业化项目,按成果交易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上述项目优先列入市院校科技合作项目,与市院校科技合作项目的资助不得重复。
 
  三、强化创新要素保障,激发区域创新活力
  (十一)对新引进的由领军型人才领衔、国际先进、国内一流的重点技术创新团队,经审定,给予500至1000万元的经费支持。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国外专家,经认定,每年给予企业实际支付年薪的30%经费扶持,一般不超过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可连续扶持三年。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给予研发团队所在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十二)对当年授权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分别一次性2万元、3000元奖励,国外专利加倍奖励;其中,国内授权的非职务实用新型专利每人每年分别最多奖励5件,国外授权专利同一专利最多奖励3个国家或地区。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优秀奖,且第一专利人为我市法人或自然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自有专利实施或产业化,根据当年专利技术产业化绩效,给予5至20万元的奖励。
  (十三)对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企业,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四)鼓励市级及以上创新型企业参加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类保险。原则上按年度给予保费总额的20%资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
  (十五)鼓励在绍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留职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允许高校全日制学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设立“绍兴市支持大学生创业创新专项资金”,每年安排经费500万元,专门用于支持大学生创办科技型、创新型企业。鼓励科技人员以自主科技成果入股创办企业,以商标、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财产入股的,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十六)支持在绍高校、科研院所派驻科技人员到企业从事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其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取得的收益,高校可按60-95%的比例、科研院所可按20—50%的比例划归有关科技人员及其团队。
  (十七)每年专门安排一批土地用于鼓励从孵化器毕业的科技型企业留绍发展。对带动性强的重点产业创新项目用地,可参照工业项目供地。对落户绍兴的“千人计划”项目,视其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予以一定比例返还,也可实行“一事一议”。
 
  四、其他
  (十八)本文件中的扶持条款由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人力社保局等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文件所涉及的认定办法、考评标准以及实施细则,完善项目申报、评审、认定、公示、审批和监督管理的程序和机制,并提出政策实施预期目标和绩效,确保政策准确到位。各职能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对资金的适用性负责。
  (十九)本文件仅适用于市区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单位、自然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十)本文件实行最高限额扶持原则,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按最高的优惠项执行;涉及“一事一议”的,按市政府协调的政策落实,不再重复享受本文件相关条款。除当年新办企业外,对亏损企业一般不予政策扶持,特殊情况,可实行“一事一议”。凡出现市委、市政府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况的,不得享受本文件优惠政策。
  (二十一)对获得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市财政按规定配套;上级财政扶持项目如要求地方资金配套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本文件出台后,其余文件中财政扶持科技发展的有关条款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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