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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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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补短板的若干意见》(浙委〔2016〕12 号)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补齐科技创新短板,进一步优化全市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建设中国(舟山)海洋科学城,积极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着力打造创新型城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力度。积极鼓励各县(区)、功能区围绕区域内的重点、特色产业,以政府引导、企业化运作、“产学研”结合的模式建设各类产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十三五”期间,新建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10 家以上,每家给予100万元的补助;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再分别一次性给予200 万元、100 万元的补助。



二、加大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力度。鼓励企业独立或联合(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设各类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200 万元、50 万元的补助。



三、加大科技孵化平台建设力度。积极鼓励各县(区)、功能区建设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200 万元、50 万元的补助;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优秀的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



四、加大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力度。积极鼓励企业建设企业研究院、企业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根据省财政补助经费给予1:1 配套;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20 万元、10 万元的补助。



五、加大科技中介服务平台的建设力度。积极鼓励各县(区)、功能区引进、建设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 万元、10 万元的补助;每年发放“创新券”800 万元以上,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企业提供技术交易、知识产权、科技信息等科技中介服务。



六、加大科技大市场的建设力度。积极建设完善线上线下结合的舟山科技大市场,进一步促进“产学研”合作,对舟山企业通过舟山科技大市场交易(拍卖)购买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的10-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七、加大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力度。积极鼓励各县(区)、功能区引进高校、科研院所建设各类创新载体,对于国家重点院校、国家级科研机构、海外知名大学在我市设立独立研发机构并正常运作的,根据规模和层次给予500 万元以内的补助。对于企业引进市外大院名校在我市共建创新载体并正式运行后,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一次性给予20 万元的补助,对军工单位在舟山共建的科技创新载体给予优先补助。



八、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 万元的专项补助,国外发明专利加倍补助(同一发明创造限补助2 个国家),同一企业全年专利补助金额不超过5 万元。对新评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专利示范企业、市专利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40 万元、20 万元、15 万元、5 万元的专项补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评审认证的,一次性给予10 万元的专项补助。新评上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奖的,金奖奖励50 万元,优秀奖奖励10 万元;新评上浙江省专利奖和浙江省外观设计专利奖的,金奖奖励10 万元,优秀奖奖励5 万元。



九、加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培育力度。对新认定的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团队和浙江省领军型创业团队,给予不低于500 万元的补助。对经批准企业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30-50 万元的补助。



十、积极发展创业投资。积极鼓励各县(区)、功能区引进、建立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企业,社会创投(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企业,股权持有超过两年且企业已实质运行的,按其投资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十一、加大对各县(区)、功能区科技创新考核力度。对省、市科技创新的相关考核指标进行任务分解,建立对各县(区)、功能区科技创新考核制度。市科技局会同新区督考办、市统计局等部门在年初对各县(区)、功能区上年度科技创新相关工作(涉及发明专利授权数、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额、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技术合同交易额、新增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数等)进行汇总考评,同时鼓励设立种子基金等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对获得省财政补助的,给予1:1 奖励。对完成考核目标的县(区)、功能区给予奖励,对超额完成的加大奖励力度。各县(区)、功能区应承担支持科技创新的主要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市对县(区)、功能区的奖补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办法,各县(区)、功能区应结合地方财力,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创新工作。



本意见所涉补助经费实行最高限额和不重复原则,对企事业单位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优惠的一项执行,不叠加享受。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国(舟山)海洋科学城建设进一步支持海洋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舟委发〔2013〕2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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