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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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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发明创造,推进自主创新,振兴我县专利事业,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温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县委县府《关于鼓励自主创新 加快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精神,决定设立文成县专利专项资金。为完善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县全面创新基金;

(二)国家、省、市专利专项资助资金;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它资金。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

(一)专利申请(授权)

1、国内外授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2、《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申请。

(二)专利实施

1、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包括受让或许可);

2、专利技术质押作价投融资。

(三)专利试点示范

1、县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区域(乡镇)、园区;

2、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省级、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等。

(四)专利保护

1、专利行政执法和执法条件建设;

2、对我县经济、社会影响大的企业涉外专利维权诉讼。

(五)专利奖励

1、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奖项;

2、当年获得文成县重大发明奖的奖项;

(六)专利活动

1、全县大型专利活动;

2、知识产权(专利)宣传和人才培训;

3、国内外知识产权(专利)交流与合作活动;

4、专利预警和专利战略实施;

5、知识产权(专利)基础条件平台建设。



第二章 专利申请(授权)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申请专利申请(授权)项目补助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必须以本县地址申请专利,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县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或者在本县工作、学习连续两年以上的个人;

(三)在我县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

(四)在其他地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文成籍学生。

第四条 申请专利申请(授权)项目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内专利已获得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国外专利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则提交国际申请的,或直接进入指定国家审查阶段的,按受理之日起三年内;

(二)本县法人、自然人为第一专利权人,或本县法人、自然人为第二专利权人,但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县行政区域以外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法人组织。

第五条 专利申请(授权)项目的补助额度:

(一)专利补助

国内专利补助额度为:发明专利每件1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3000元;外观专利每件1000元。

国外发明专利补助额度为: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申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最高补助人民币4万元,在其它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台)申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最高补助人民币2万元。其中在进入指定国家审查阶段补助50%,获得授权之后补助50%。

同一件专利最多补助3个国家或地区。

(二)《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补助

每件发明专利申请最高补助10000元(主要包括:检索费、申请费、初审费等,凭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和国家指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正式发票为准)。

第六条 申领专利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成县专利申请(授权)项目补助申请表(另制);

(二)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明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国外授权专利和PCT申请还需提供代理机构支付申请国费用或国际申请费用的复印件;

(五)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本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

第七条 补助申领程序

(一)国内专利补助、国外专利补助、PCT申请补助的申请人向县科技局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二)申请的项目及经费,经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确定后下达。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予专利补助:

(一)通过购买、转让、专利权著录事项变更等方式取得专利权的;

(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外专利的;

(三)在授权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申请补助的;

(四)在县财政局、县科技局正式发文公布补助名单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申领手续的。



第三章 专利实施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对象和范围:

(一)在本县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且在本县依法登记注册并具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授权之日起有效期内实施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第十条 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当拥有一件或一件以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包括受让或许可)。申报项目应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

(二)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应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项目产品的生产、销售已有一定规模。

(三)承担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开发能力,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视专利管理人才培养,并有较好的实施条件。

第十一条 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实行事后审核立项、直接核定预算并一次性补助的方式,一般不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的申请与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专利技术质押作价投融资项目补助办法视工作发展情况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专利试点示范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对被认定为县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园区的单位,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列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列为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专利)企业、园区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列为市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园区的单位,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四条县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条件、申报与评审程序由县科技局视工作发展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县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区域(乡镇)、园区的培育和补助办法由县科技局视工作发展情况另行制定。



第五章 专利保护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专利行政执法和执法条件建设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必需的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 对我县经济、社会影响大的企业涉外专利维权诉讼,诉讼胜诉的,根据企业申请给予适当的项目补贴资助。



第六章 专利奖励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八条 重大发明奖分发明专利重大发明奖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重大发明奖两类。重大发明奖每三年评选一次。

发明专利重大发明奖,每届评选不超过2项,每项补助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重大发明奖,每届评选若干项,每项补助2万元。两类奖项合计每届不超过10项。

第十九条 文成县重大发明奖的推荐和评审办法由县科技局视工作发展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奖项,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一条 对当年评定为全县专利工作先进的单位、个人,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七章 资金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若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全数收回已资助的经费,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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