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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著作权法的历史沿革及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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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9月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经两度修改:第一次修改稿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最近的第二次修改稿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



1990年,中国通过著作权法,此后,中国与1992年10月15日加入伯尔尼公约(巴黎文本)。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通过后不久,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自然也意味着从2001年12月11日起中国加入了trips协议。此外,中国还于2007年6月9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唱片条约》。



尽管世界各国的现代版权法律在许多方面雷同,但在结构方面,更重要的是在实体方面,仍存在很大差异。众所周知,通过对世界各国著作权制度和作者权制度的比较研究,现在基本上能够将著作权规则划分为版权模式和作者权模式。版权模式普遍存在于央格鲁•撒克逊及其他一些普通法国家,特别是美国和英国。而著作权模式则盛行于欧洲大陆国家和南美国家。从这个角度来看,提出中国版权属于哪一种模式这个问题似乎特别有意义。



然而,我们一开始就强调说,绝不可能毫无保留地将一个国家的著作权立法完全划入莫一体系。每个国家都有其各自的立法传统和经济条件,而从这点上说,著作权法律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也是一种适应特定国家立法和规制者所理解的本国自身需求的制度。(本文来源:互联网;作者:阿道夫·迪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