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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困境以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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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方法权利要求举证困难,专利权人通常在申请专利时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同时要求保护方法和产品,其中表述为装置的产品权利要求通常是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时更为倚重的。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撰写方式是“功能模块限定的装置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并规定了如果全部以计算机流程为依据,撰写装置权利要求与方法权利要求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该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应当理解为实现该程序流程各步骤所必须建立的功能模块。12 可见,我国专利审查指南所规定的撰写方式与美国所规定的“手段加功能”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不同。
 
在实践中,权利人所申请的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通常表述为一种实现了某些技术效果的系统,在权利要求书中通常是实现各方法步骤或计算机流程的功能模块,而在说明书中表述了发明目的外,对具体实施手段通常以流程图的方式予以公开。而无效申请人在无效审理过程中通常会主张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同时在侵权纠纷案件中作为被告将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模块指认为功能性限定特征以达到发明专利保护范围无法清晰界定的抗辩目的。虽然专利审查指南同时规定无论写成方法还是装置权利要求,都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由于用计算机程序的虚拟性和抽象性,上述原则性规定容易导致大量获得授权的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存在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无法获得清楚的界定。由于在说明书中公开的实施方式为程序流程图,实践中某些专利的程序流程图基本上就是以框图形式重复了权利要求中所表述的功能模块。而专利权人通常的主张是上述功能模块如何实现相应的技术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清楚、正确地予以理解并实施。令人困惑的是,根据专利法“以公开换保护”的基本思想,如果一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全部可以简单的流程图予以表述即可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便可以实施其技术方案而无需通过任何创造性劳动,那么,需要以一种“合法垄断” 的形式予以专利保护的专利权人的技术创新又体现在哪里?另一方面,我国专利司法解释对于功能性特征的规定仅适应结构特征表述的传统机械类发明专利,并没有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规定例外情形。即使按照尚未出台的专利法司法解释讨论稿,对于可以不适用将说明书中的限制读入权利要求的功能性限定规定的例外情形也仅限于“变压器”等约定俗称的技术术语 ,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模块,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清楚、正确地理解其实施方式,应不属于该例外情形。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至少对于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明确表述的发明目的,权利人应当公开比功能模块及其连接关系更为详细的具体技术方案,才能更好地发挥专利法对于激励创新和保护公众利益之间的利益衡量。而与该发明专利的发明点无关的实现该发明技术方案的技术手段,则可以参照美国司法实践中关于“手段加功能”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明确权利要求中的哪些技术特征是功能性限定,可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来实施。另外,希望尽快出台与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相适应的司法解释,避免根据现行专利审查指南撰写并获得授权的上述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语言只能适用有关功能性特征司法解释的困境。(本文来源:浅谈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解释;作者:胡瑜;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