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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审、复审和无效中创造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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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创造性”是发明实质审查以及复审、无效宣告审查中常见的问题,“三步法”又是目前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创造性的评判方法,因此如何把握发明实质、正确运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评判是审查员及申请人最为关注的问题。



2 案例分析

2. 1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

2. 1. 1 案例介绍


本案涉及一种用于触摸输入设备的计算机控制方法,权利要求1 为一种触敏设备启动浮动控制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所述对象滑动到所述触摸设备上的第二位置; 响应于所述对象的位置的变化,使第一用户接口元素无效,并且在第二位置的附近激活第二用户接口元素,所述第二用户接口元素与不同于所述第一用户接口模式的第二用户接口模式相关联。

对比文件1 涉及一种通过按压和释放的方式来选中应用程序。

2. 1. 2 案情分析

本案与对比文件1 的区别特征在于: 本发明是一种通过所述对象( 如手指) 滑动的方式来选中需要使用的应用程序; 对比文件1 是一种通过按压和释放的方式来选中应用程序。

二者的技术效果都是使得触敏设备更便于操作,使用目标应用程序更方便,二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

观点1: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检测所述对象滑动到触敏设备的第二位置,来使第一用户接口元素无效并激活第二用户接口元素,因此该区别特征是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 不具备创造性。

观点2: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滑动方式使得触敏设备更便于操作使用目标应用程序,该区别特征是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 不具备创造性。

观点3: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触敏设备更便于操作使用目标应用程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去在申请日前所具备的水平和能力,并不能显而易见得到通过滑动方式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发明具备创造性。

笔者观点: 观点1 和观点2 中在确定“技术问题”时都直接或间接带有发明的区别特征( 所述对象滑动到触敏设备的第二位置) ,给出了本申请中技术方案的指引。接下来在技术启示的判断中,审案人员不再考虑采用滑动方式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是否容易想到,而是仅考虑在知晓使用滑动方式的前提下,通过滑动到目的图标以激活应用程序是否显而易见。本案中区别特征体现的是本发明的技术手段,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以该技术手段达到的技术效果为基础,而不应带有本发明为解决该技术问题而提出的技术解决手段,例如: 包括全部或者部分区别技术特征; 或包含对技术手段的指引( 发明区别技术特征的上位特征) ,否则可能会使“显而易见”的判断陷入“事后诸葛亮”的误区。

“三步法”的精髓在于重塑发明过程,即回到专利申请日前,并由本领域技术人员以最接近现有技术为基础进行判断。本案中,最接近现有技术是通过按压和释放的方式来选中目标应用程序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在此基础山考虑如何实现更便于操作。

2. 2 公知常识的认定

2. 2. 1 案例介绍


本案涉及一种内燃机,权利要求1 为内燃机,具有发动机和由高压增压装置和低压增压装置构成的两极废气涡轮增压器,其中高压增压装置具有使发动机的废气减压的高压涡轮机、用于使输送到发动机的燃烧用空气流压缩的高压压缩机和连接在高压压缩机与发动机之间的增压空气冷却器,其中低压增压装置具有用于使离开高压涡轮机的废气流再减压的低压涡轮机、用于使要输送到高压压缩机的燃烧用空气流预压缩的低压压缩机和特别是连接在低压压缩机与高压压缩机之间的增压空气冷却器,低压增压装置倍作为单独的模块构成、并与发动机及高压增压装置分离,使低压增压装置安置在单独的框架或机架上,高压涡轮机与低压涡轮机及低压压缩机与高压压缩机分别通过柔性连接导管连接。

对比文件1 涉及一种内燃机,其中两级增压装置中的涡轮机集成到壳体中,或者两级增压装置整体全部集成到公共壳体中。

2. 2. 2 案情分析

对比文件1 的结构设置的目的是使结构紧凑,废气排放局里小,提高涡轮选中速度。本案权利要求1 与对比文件1 的区别在于: ( 1) 在高低压缩机之间增设增压空气冷却器; ( 2) 高、低压涡轮机之间,以及高、低压压缩机之间分别通过柔性连接导管连接;( 3) 低压增压装置作为单独模块构成,并与发动机及高压增压装置分离,安置在单独的框架或机架上。在对比文件1 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获得技术启示: 采用本发明权利要求1 的手段,解决多级增压内燃机的振动性能及强度变差,以及安装困难的技术问题。

观点1: 关于区别特征( 1) ,增压空气冷却器的设置为公知常识; 关于区别特征( 2) ,采用柔性管路连接设备以输送气体也是公知常识; ( 3) 关于区别特征( 3) ,单独模块并与发动机及高压侧分离设置,与对比文件1 略有不同,但就设备安装固定来说,其效果实质相同,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 不具备创造性。

观点2: 关于区别特征( 1) ,增压空气冷却器的设置为公知常识; 关于区别特征( 2) ,对比文件1 为使结构紧凑,并缩短废气排放距离,从而提高低压涡轮机的转速,特意将高、低压增压装置设置在同一个壳体内。即对比文件1 没有给出启示采用本发明的区别特征( 2) 来解决“安装困难”及“多级增压内燃机的振动性能及强度变差”的技术问题。同时也没有证据或充分理由表明采用这样的手段解决这样的技术问题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 具备创造性。

笔者观点: 对于公知常识的认定,需要将技术手段与所解决的问题结合考虑。不能孤手段A 解决问题X 为常识,并不代表手段A 解决问题Y 也是常识。本案中,就一般气体输送的功能而言,柔性连接导管连接( 区别特征2) 是公知常识,并不等于在多级增压内燃机中采用特征2 并结合特征3,解决内燃机振动性能变差,增压装置安装困难的问题是公知常识。因此本案权利要求1 具备创造性。



3 结语

创造性评述第二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及技术问题时,应注意把握发明实质,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时,对发明方案整体把握,并注意技术特征的完整性。创造性评书第三步的技术启示的判断中,对公知常识的认定,应将手段与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结合考虑,不应局限于特征固有的功能。(本文来源:机械领域创造性案例分析;作者:陈婕;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