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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用户界面的 知识产权保护的浅谈及举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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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图形用户界面的定义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图形用户界面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环境的用户接口,又称图形用户接口、用户界面、软件用户界面或者计算机程序用户界面,经常被用作人机交互界面,实现硬件与用户之间的联系。其应用范围较广,很多电子设备上都具有图形用户界面以实现用户与硬件之间的信息交互,如自动化设备、电脑、手机、PDA 等。

随着技术的发展,图形用户界面在电子产品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一些大公司,如美国微软公司、苹果公司、韩国三星 公司等都越来越重视图形用户界面,在支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专利的国家如欧美日韩等,申请了大量图形界面外观专利。我国的一些公司,比如金山、小米、奇虎等,在我国允许图形用户界面可以授予外观专利后,开始在我国这一领域进行了专利申请。在2014年5月1日,奇艺,金山等公司首次在国内申请了图形用户界面专利,在2014年8月13日,,金山的外观专利《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奇艺的外观专利《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视》等成为首批被授权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专利,标志着我国公司在该领域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

2 、国外图形用户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

2.1 美国的相关法律制度

在美国,外观设计和发明专利都放在专利法下保护,没有针对外观设计的特别法律,这点和很多国家的做法相同。同时,图形用户界面还可以采用多重保护方式同时进行保护,如在商业外观、商标法著作权法方面同时进行保护。采取这种方式,可以对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进行全方位的保护,适应图形用户界面表现的不同方式全面地对其进行保护。1996年,美国专利商标局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增加了“计算机生成图标”的部分。在该部分内容中指出,单一图形符号、图像、以及计算机所生成的图标,只要是其具体实施的领域为终端机、电脑屏幕、显示面板等等,就能符合美国专利法所规定的制造品的要件。2006年8月5日,美国颁布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的第15章增加了第4部分“可变化的电脑图形符号”的部分,在该部分内容中指出,可变的图形化用户界面和计算机生成图标可是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的客体。

2.2 日本

日本对于图形用户界面的采用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为主的保护方式,不能被外观专利保护的,可以采用著作权法和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来保护。1999年日本修改了《意匠法》,其中规定了可以保护部分外观。2006年的《意匠法》增加了关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定义。2007年,《意匠审查基准》详细解释了上述内容,明确了用户界面设计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被保护,为图形用户界面的审查提供了依据。其中,核心的内容是设计与产品之间的联系是直接的。

2.3 欧盟

在欧盟,主要采用外观设计的形式来保护图形用户界面,其具有专门的立法。2001年,欧盟颁布了《欧盟外观设计保护条例》,并于2007年修改了该条例。在欧盟,外观设计具有比较广泛的定义,其重点强调保护的是“设计”,而不是产品本身,在“产品”的定义中也明确包括了“图标符号”(2)。

根据欧盟的相关法律,图形用户界面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无需指定使用其它产品就可以获得注册和保护。根 据《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的规定,申请人不需要在画面说明中写明类似“图面中以点线或断线所表示的部分,不是设计权利所主张的部分”说明,也不需要以实线或者虚线的方式在图中表示出包括在显示屏上的图形用户界面。可见,欧盟国家的外观设计专利法对于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范围比较大,并且具有较为宽松的审查标准。

2.4 韩国

近些年来,韩国的电子产业发展较为迅速,一些大公司的技术发展较为先进,它们对于图形用户界面也比较重视,比如 LG和三星,其就图形用户界面在不同国家申请了多个外观设计专利。2007年,韩国特许厅更改了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标准,规定“图形用户界面”、“图标”和“作为特征的图示设计”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韩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比较广,授权时的标准比较低,由主页设计显像或者电脑设计显像的屏幕保护画面、指示标记、符号、图像、字形、计算机图像、图形化界面都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而且,在韩国,动态的图形用户界面也能收到保护。在审查过程之中,标准之一为用户界面应当表现在实际物体的局部或者整体上。

由以上国家对于图形用户界面的法律规定可知,目前对于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可以有多种方式,但是在实际应用中, 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为主。(来源:浅谈图形用户界面的 知识产权保护;作者: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