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品牌建设 > 著名商标认定 > 正文

将著名商标的保护提升到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层面并不实际

五洲商务网 0


有学者认为,目前,全国各地关于著名商标的保护条例纷纷出台,认定标准不统一,保护程度不一致,存在较为混乱的局面,建议将著名商标的保护提升到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层面,由全国人大统一保护程度和认定标准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统一认定著名商标。同时该学者认为,只有制定全国统一的“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办法”,才能保证著名商标在统一市场上真正的著名地位,激励经营者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并保证消费者选购的标有著名商标的商品是名副其实的有质量保证的商品。



笔者认为,著名商标制度立法目的应侧重于促进而非特殊保护,“促进”这一目的和各省市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决定了各省市著名商标认定标准不可能统一。基于“促进”这一目的,各省市必须有针对性地对本地优势产业的著名商标进行奖励,以促进本省经济的发展和按期完成本省的知识产权战略。各省的优势产业并不相同(如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和电气机械器材制造业三大产业是广东省优势产业,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是江苏省优势产业,有色金属、食品、汽车配件是河南省优势产业),这导致各省的奖励促进政策也不相同,全国人大统一制定著名商标制度不利于地方发挥其固有的产业优势。另外,各省市经济发展程度不同,这决定了各省市著名商标认定标准不可能统一。如前所述,各省市著名商标申请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申请人是住所地在本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湖北省法规不以注册作为前提);

第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3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第三,商标所指向商品的质量、销售额符合一定的要求。商品的质量、销售额是认定著名商标的重要参数,由全国人大统一制定这些重要参数并不符合我国各省市经济发展不平衡这一客观事实,如果全国人大将之制定过高,则很多不发达省份可能无法评选出著名商标;如果将这一重要参数制定得太低,则发达省份可能出现大多数商标均为著名商标的后果。

而且,免检制度的客观事实表明,统一标准并不能保证产品商誉等名符其实。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统一认定著名商标”这一建议则更不具有可操作性,理由如下:

第一,如前所述,各省份著名商标评定标准不可能统一,如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认定著名商标,则它必须掌握各省市的标准;而且,如前所述, 仅2009年这一年度,上海市共有285件商标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江苏省共有660件商标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人力物力有限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可能完成如此庞大的工作量。

第二,在驰名商标“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背景下,竞争力比驰名商标小的著名商标不可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认定。(本文来源:从商标战略实施看著名商标制度;作者:李国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