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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区域法律协作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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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交流与沟通

信息交流与沟通是各地商标行政保护合作最重要的内容。从华东三省一市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保护网络,到2007 年建立的中部六省市商标保护协作网,都把信息交流与沟通作为协作的基本内容。例如,《关于建立闽西南、粤东、赣东南协作区商标保护网络的意见》第2 条规定:“各地市应相互通报各辖区内商标发展与管理动态,商标资源及实施名牌工程的信息。交换各自辖区的驰名商标和省级著名商标名单。通报侵权、假冒及其他损害商标注册人权益行为的有关情况。交流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做法、经验以及反假冒、反侵权措施”。

华东六省一市商标管理协作办法》则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协作网工作会议,各自通报本省(市)上年商标管理工作情况及本年度工作安排,并通过多种形式交流商标管理工作经验,及时通报协作网内商标管理中出现的突发事件、重大事件、疑难案件,商讨解决办法,并搭建商标管理网上信息交流平台。



二、加强著名商标的异地保护

泛珠九省区《关于商标行政保护合作的工作方案》第1 条则规定:“各成员方要参照本省、自治区关于著名商标保护的有关规定,对其他成员方认定的著名商标实施与本地著名商标同等力度的重点保护” 。而作为华东六省一市协作网络核心的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还共同制定了“三角地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通过该制度,协作各方认定的著名(知名)商标也由认定地的著名商标扩展为协作区内有效的著名商标,从而在协作成员所覆盖的区域范围内获得特殊的保护。《中部六省商标保护协作办法》明确规定:在协作区域内,著名商标“一地认定,网内共认,异地联保”,对协作网内一省工商部门认定的著名商标,网内其他省工商部门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对该著名商标予以重点保护。



三、加强执法协作

各协作网都无例外地将加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作为协作的重要内容。《华东六省一市商标管理协作办法》规定:每年协作网成员之间应及时交换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单,对协作网成员之间的商标侵权投诉实行网上异地受理,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与督查。针对协作网范围内出现的普遍、突出、影响大的商标侵权行为,经协商可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中部六省商标保护协作办法》则规定建立“建立跨省联动打假机制”。要求协作网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中要排除地方保护主义,依法办案,对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地涉及协作网内两个以上省份的,各省有关单位应通力协作,必要时可采取联合执法行动。(本文来源: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作者: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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