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品牌建设 > 著名商标认定 > 正文

著名商标制度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五洲商务网 0


2008 年7 月10 日, 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文规定: “国家质检部门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这预示着我国各省市评选的著名商标不再参与质检部门的名牌评选。最初, 各省市评选著名商标的主要目的之一, 就是参与全国质检部门的名牌评选活动。在当前质检部门名牌评选活动已经取消的背景下, 我国各省是否应当取消著名商标制度呢?



笔者认为, 著名商标制度是对现有商标法制度的一种有效补充, 它填补了一些商标使用和保护制度的法律空白, 促进了我国商标制度的发展。我国现有《商标法》主要着眼于管理而不是商标的使用和保护。具体而言, 我国现有《商标法》包括以下内容: 1.商标注册申请; 2.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3.商标注册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4.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5.商标使用的管理; 6.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在这6 个内容中, 1、2、4 主要是程序性规定, 5 是针对商标权的管理, 6 是针对正在实施或已经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救济和补救措施。而3 虽然涉及商标权人的权利,但商标法主要还是从管理角度进行规定,并没有针对有关机关如何积极保护商标权作出具体规定。著名商标制度则弥补了商标权使用和保护制度的空白,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 地方著名商标制度部分地解决了著名商标权和企业字号权的冲突, 在本地区范围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关行业将著名商标的文字图形等符号申请为企业字号。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各个行政区独立注册, 并通过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来识别。由于企业字号权和商标权的管理主体分别是各级工商局和商标局, 又由于我国没有建立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的交叉检索制度,实践中我国出现了很多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权冲突纠纷。尽管有关商标权主体可以采用行政手段或司法手段进行权利救济, 但事后救济措施毕竞须花费当事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地方著名商标制度采用了事前防御措施, 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关行业将本地著名商标的文字图形等符号申请为本地企业字号, 这有利于减少商标侵权行为, 使商标权人能够将时间和精力更多地用在企业生产或经营上。这一制度对本地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作用。



第二, 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将地方著名商标所指向商品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名商品”, 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 使用其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 细化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损害竞争对手: (一)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 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针对“知名商品” 作出具体解释, 其后各地著名商标制度均认为本地著名商标所指向商品是知名商品, 其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这有利于维护著名商标权利人利益。(本文来源:互联网;作者:李国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