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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名商标人禁止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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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各省市著名商标制度著名商标禁止权的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最广的著名商标禁止权。

著名商标不但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跨类保护,而且这种保护不以产生联想并造成权利人利益损害为要件。以甘肃省为例,《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著名商标受下列保护:……(二)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他人不得复制、摹仿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三)他人不得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四)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将著名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非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包装、装潢、店堂宣传使用”。



2、中度的著名商标禁止权。

著名商标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跨类保护,但这种保护以“可能引起公众误认”作为前提。吉林、山东和四川等省份都规定了类似的保护标准。如《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吉林省著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其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可能误导公众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的商品及其标识”。《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与著名商标所指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3、较狭窄的著名商标禁止权。

以湖北省的规定为代表。《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没有授予著名商标超过商标法内容的任何禁止权。

笔者认为,第三种立法遵循了上位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前二种地方性立法擅自扩大了著名商标的禁止权范围,违背了上位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依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人既有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中使用核准商标的权利,又有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中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的权利,后者即商标权人的禁止权,商标权人的禁止权效力大于使用权利,如商标权人虽然不能在类似商品服务中使用类似核准商标,但却能禁止他人在类似商品服务中使用与自己商标类似的商标。关于商标禁止权的范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由上述法律规定得知,商标分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商标法授予它们不同的禁止权。普通商标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类似商标,能禁止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驰名商标除享有普通商标的禁止权之外,还可以禁止他人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类似商标,只要这种使用可能造成混淆或者误认。著名商标这一概念在上位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无具体规定,从法律适用上看,它应当适用普通商标的相关规定,其商标权人仅仅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类似商标,能禁止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本文来源:百度文库;作者:李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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