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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主动认定制度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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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我国著名商标制度背离“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原则,导致“著名商标满天飞”。还有学者认为,我国著名商标认定制度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在著名商标的认定上,我国各省市所采取的是一种事前认定的方法,并且无一例外的将认定权集中于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手中;第二,受著名商标事前认定的影响,我国各省市对于著名商标认定效力的规定也颇不合理。具体而言,在某一商标被认定为“著名”后,各省市均规定,此项认定可以在认定日之后的一定期限内有效。



笔者看法如下:第一,“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原则是现有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著名商标认定不一定要遵循其规定;第二,目前,我国著名商标认定权并非统一集中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手中”,而是集中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手中,如武汉市和厦门市著名商标由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认定著名商标。而且,在著名商标认定存在合理性的前提下,由省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有助于评定标准的统一化和评定结果的公平性;第三,因为著名商标制度的立法目的不是保护而是促进,所以各省市必须采用事前认定的方式;第四,目前大多数省市均将著名商标认定的时间效力规定为三年,虽然在这期间著名商标的商誉确实可能会下降,导致著名商标称号名不符实,但大多省市均规定了著名商标撤销制度,此种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瞬息万变的客观事实,可以有效解决著名商标认定时“著名”而事后不“著名”的问题。如《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撤销该著名商标:(一)连续两年未使用该著名商标的;(二)在有效期内,丧失著名商标条件的;(三)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北京市著名商标的;(四)超越商标注册核准的商品范围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字样、标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五)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福建省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一)在有效期内,丧失福建省著名商标条件的;(二)有效期限届满,不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延续的;(三)福建省著名商标因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未续展而丧失商标权的;(四)因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终止或者死亡,没有办理移转手续而丧失商标权的”。



虽然有观点质疑全国驰名商标认定系主动认定,并对此颇多诟病,但并不能就此推定著名商标主动认定是一种失败的制度,理由如下:第一,著名商标的认定范围集中在省或市内。一方面省或市工商管理部门对省内各商标情况比较了解,评定结果应当更为客观公正,不至于有太多名不符实情况,而且省或市工商管理部门有更多条件随时监督“著名商标”这一称号的使用情况,并能通过撤销“著名商标”这一称号保证“著名商标”这一称号符合客观事实。第二,由于省或市著名商标的认定程序通常只经过一级工商管理部门,这使权力寻租的空间大大减少。第三,由于著名商标这一称号通常仅仅在三年有效(甘肃省和湖北省在五年内有效),市场主体必须不断地改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才能长期拥有“著名商标”称号。(本文来源:从商标战略实施看著名商标制度;作者:李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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