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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肖像权权利冲突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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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相馆给你拍了一张照片拥有什么样的权利?什么情况构成对我的侵权?”一位朋友这样问我。



先要区分这个照相行为是否收费,如果不收费,则对方享有著作权,我这位朋友享有肖像权,两个权利同时存在。如果收费,则对方仅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被拍摄的人享有作品肖像权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一般情况下,去照相馆拍照都是收费的。我这位朋友也不例外,所以以下重点分析有关付费拍摄作品的权利归属及权利侵害问题。

如果这个拍摄需付费的,那么这个费用基本由两个方面构成,一个是摄影的器材费用,另一个是摄影师的部分著作权,这部分著作权就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那么根据上述的分析,这张照片摄影师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花钱拍照的顾客则拥有除著作权人身权外的其他权利。



至于什么时候会产生侵权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摄影师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顾客照片进行展示,即会造成肖像权的侵权。

《民法通则》第100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此处可能会产生著作权中发表权被抹煞的问题,五洲商务网的观点是作为肖像权比著作权更具有优越性,在层级上应当高于著作权,也就是说当著作权中的权利与肖像权权利冲突时,采取后者保护优于前者的态度,也就是本文中说的,当发表权与肖像权冲突时,肖像权保护优先。

2.客户将作品用于营利性展示,在某些情况下也会侵犯摄影师的权利。如将作品作者署名人写为自己,修改作品,破坏作品的完整性,或者将作品集结成册发表等都属于侵犯作者著作权的行为。特别是当“该作品已被公认为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历史意义或带有政治色彩,或已经影响到著作权人的名誉、形象”,此时“肖像权人应当在使用方式上予以足够注意,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利及相关权利”。



名词解释:

肖像权: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著作人身权:指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创作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离,一般不能继承、转让,也不能被非法剥夺或成为强制执行中的执行标的。

著作财产权: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控制作品的使用并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著作财产权一般可以继承、转让。

当然这里只是很粗略的分析,很多假设情形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发生,比如,将著作权署名为自己。摄影师如果说肖像权人侵害了其署名权则需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但一般这些证据都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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