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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图形用户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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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产品图形用户界面虽然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长期以来,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来实现对图形用户界面的有力 保护。著作权可以实现对于图形用户界面中的部分特征,比如其中的图标、按钮等的保护,但是不能对图形用户界面整体进行保护,我国其他法律,如专利法及其细则等也不能实现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在我国之前的法律及规定中,均明确了图形用户界面不能被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如2006年的《专利审查指南》初次规定了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2008年,《专利法》修改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中也再次规定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2010年版的《专利审查指南》中,仍然将通电后显示的图像作为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在2014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并于2014 年5 月1 日开始实施。该决定中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规定了图形用户界面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专利被保护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2节第三段最后一句“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的、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删除上部分特征,使通电后才能显示的图案的设计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之内,为图形用户界面可以作为外观专 利的客体提供了依据。

2、明确了图形用户界面在提交文件时应该符合的条件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三段之后新增一段“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3节第三段第(6)项之后新增一项“(7)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新增的这部分内容,为图形用户界面申请时需要满足的具体条件进行了限定,明确了需要提供的文件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由于图形用户界面在中国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一直是不允许的,申请人并不能明确提交申请时应该有哪些文件,上述规定对此做出了说明。但是这部分内容较少,而且较为上位,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制作的申请文件不一定能够通过审查。修改后的审查指南于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5月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收到了超过2500件图形用户界面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而在开始实施的当天,就有超过1400件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申请文件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比如缺少说明和必要的视图,导致申请文件存在不清楚;缺少必要的实用状态参考 图,使审查时难于根据图片或者照片确定其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对涉及动态图像的图形用户界面申请,动态图像描述中对于非关键图片的描述过于详细,导致保护div>范围大大缩小,等等。由于图形用户界面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的时间并不长,申请人和进行审查的机构对此还有需要探讨和改进的地方。

3、为图形用户界面外观专利申请提供了审查标准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第一段第(11)项修改为:“(11)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1节第二段第(4)项之后新增一项“(5)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如果涉案专利其余部分的设计为惯常设计,其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上述内容明确了不能授权的情形,以及判断图形用户界面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判断标准之一,主要是为审查员在审查时提供标准。申请人也应当参考上述内容来进行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

结语

图形用户界面在生活中是一种应用广泛且发展迅速的技术,在中国,明确其可以作为外观专利授权的客体的时间并不久,而外国各大公司如苹果三星等已经拥有并且持续申请了大量外观设计专利,我们应当在借鉴他们先进经验,对自己的 用户界面外观给予最大保护。(来源:浅谈图形用户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作者: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