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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离创新型国家还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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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在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由于受到传统经济模式的影响,我国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仍然停留在以有形资源为基础的发展思路和模式上,而忽略了企业的技术创新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地位,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思较为淡薄,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和意识比较薄弱
在竞争激烈的现代市场中,一个企业拥有的专利数量和质量已经成为衡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表明,我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在国外,很多企业已经将知识产权视为参与市场经济竞争的核心武器,但是由于我国体制制度的影响,大部分中小企业不够重视自主知识产权能力的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较低,申请专利数量少,核心技术缺失,与国外公司相比,国内中下企业申请专利的数量仍然有较大的差距。
2、企业技术创新较少
近几年虽然我国专利申请量大幅度上升,但是专利申请量只是衡量创新能力的指标之一,专利授权量、有效专利拥有量、同族专利数量、专利维持时间等指标更能反映创新实力。根据数据显示,中小企业的专利申请实际能够获取专利权的数量很少,绝大多数的专利申请都是以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驳回,且他们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只注重了专利申请的数量而忽略了专利的质量,忽略了专利申请中技术方案本身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更不用提同族专利申请了。
3、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匮乏
目前,我国很多中小企业没有知识产权管理的专门人才或者专利管理机构,知识产权事务往往交由企业其它部门“代理”,或者干脆把相关事务“外包”,这些行为往往使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流于形式。以专利代理机构为例,很多中小企业由于资金或其他问题,往往找一些没有代理人资格认证的小代理公司,由于代理人能力以及相关技术水平有限,严重阻碍了申请人与审查员之间关于技术方案的沟通和交流,而最终影响了专利申请的质量而损坏了企业的利益。
4、知识产权法律意思单薄,知识产权纠纷较多
自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国家经济发展迅速,企业也迎来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由于国外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专利申请范围较广,中国企业很容易遇到“技术壁垒”。在相当多的中小企业里,由于技术开发能力和经济实力较弱,创新不足,产权意识薄弱,其主要靠仿制国外产品打开市场,于是“傍名牌”、仿冒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专利侵权案件逐年上升,这样严重影响到了企业的创新机制的形成和发展,也是因为如此,“山寨”这个词现在才会广泛流传。
5、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观念薄弱,保密制度不健全,人员流动又快,尤其是人才无序争夺导致知识产权流失时有发生,企业与雇员的劳动合同中往往缺乏保密条款和同业禁止的规定,雇员跳槽时带走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企业的知识产权这是现今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比如技术创新研发工程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原企业工作了多年,积累了很多专业技术知识和不少专业领域的生产经验,后来却被另一企业用高薪聘走了,并带走了一些关键技术,如果这些关键技术在原企业中没有申请专利保护,另一企业则使用这些技术去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这样就严重损坏了原企业的经济利益,最终原企业“人才两失”。
二、加强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研究
随着知识经济和市场经济体系的日益完善,作为技术壁垒的知识产权是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有力武器。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也是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主体。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加强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已成为企业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竞争手段,更是中小企业能否壮大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中小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并能够从以下几点出发逐渐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合理应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自主创新能力
对于多数企业存在“有制造无创新,有创新无产权,有产权无应用,有应用无保护”的情况,企业要根据自身总体发展战略,加强对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发展核心技术或产品,并对研究、开发和生产等过程中的一系列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把专利管理贯穿于技术创新全过程,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2、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为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系统的有效保护制度非常必要。企业可以借鉴国外公司或大型企业,如索尼、三星等,建立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明确职责,分配专人对专利的申请、商标的注册、资料的保密归档、知识产权侵权的纠纷等进行负责,并且要建立和完善一套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科技人员流动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尤其是针对本企业的技术秘密,并且要完善技术合同管理制度,切实保障企业的利益。同时,合理利用国家知识产权系统及时更新本企业的专利信息数据库、关注同行企业相近领域的技术发展现状及趋势。
3、注重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和其他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
就企业而言,其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人才的培养。企业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来维持发展,因而更应该在努力引进外国先进技术以及设备的基础上,重视对科研人员的培养以及人才的引进,以增强自身的竞争实力。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是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这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企业应大力培养具有复合知识、管理与服务能力相结合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此外,还应当重视对企业领导和其他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这些培训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的知识普及、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状况和国际发展趋势、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政策、与本企业相关的重大知识产权事件或案例。而对于企业的领导层还应当掌握企业的知识产权运作策略和自身所在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和趋势。
4、增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积极应对纠纷
面对日益频繁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小企业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要在企业内部广泛宣传法律思想,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知识产权方面法律规定,将研究成果及时申请专利,不能急于公开发表而使其丧失新颖性,而让别的同行企业抢先注册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并且要避免因盲目开发技术和仿冒名牌而引发侵权。在被告发侵权后,要积极适当利用法律知识,收集证据,尽力挽回企业的损失。
5、综合运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
根据立法现状,在我国与企业有关的知识产权立法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含工业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与技术秘密权、著作权(含软件著作权)、其它商业秘密权、企业名称权以及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等[5]。目前,知识产权的立法主要为单行法律法规的形式(如《商标法》)、《专利法》等),而企业的知识成果往往具有多重属性,可能同时受到多部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中小企业只有综合运用各项法律法规,选择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策略,才能更安全有效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有效规避各种知识产权保护陷阱。
(1)专利保护(不含外观设计专利)与技术秘密保护。企业的一项技术成果如果具备“三性”即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就可以申请专利,依法取得对该项技术成果的专有权,申请专利的代价是要公开其专利内容,并且根据我国《专利法》,只能享有10~20 年(发明专利为20 年,实用新型专利为10 年)的保护期,而且其有一定的地域限制,这对于有些更新相对比较慢、开发成本高、易被模仿的技术而言是非常不利的。而相比之下,技术秘密的保护范围相对更广一些,只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成果,都可经由权利人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加以保护,成为法律所保护的技术秘密。因此,中小企业可以根据其本身技术需要,对于生命周期长、难以被他人分析掌握、权利人希望自己专用、不需要转让或者对国外保密的技术,采取技术秘密的方式保护;相反,对于生命周期短、希望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市场主要在国内,或者产品上市后他人容易通过反向工程掌握其内容的技术成果,则可以采用专利方式加以保护。
(2)商标、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的交叉保护。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组合构成,使用于商品,用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或经营的同一类似商品的显著标记,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申请续延。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于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它具有新颖性、富于美感和可复制性,其保护期限也仅为10年。著作权保护各种形式的具有独创性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其保护期限较长,一般在50年以上。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一般都具有艺术作品的属性,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企业在寻求对商标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律保护时,应善用《商标法》、《专利法》及《著作权法》的交叉保护功能,建立更加周密的保护机制。从保护期限看,超过保护期的外观设计和被撤销、注销的商标图案不仅仍享有著作权,可寻求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且当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出现瑕疵或遭到抗辩时,可以依据《著作权法》保护相应的知识产权,保障企业和产品的竞争优势。在实际操作中,商标与产品外观设计往往都是企业委托他人设计的,这就有可能出现权利冲突问题,即委托方获得了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而受托方享有著作权。因此,在处理此类委托设计事宜上,应当签定书面委托设计合同,并明确规定委托设计作品的著作权归委托方所有,这样就能避免往后不必要的纠纷。
(3)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有两种保护方式,即企业自身的预防性保护和司法保护。与之相对应的商业秘密保护也应从两方面着手实施:一是在企业内部管理及对外业务交往中采取切实的保密措施,如经常性地对全体员工进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制教育,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同时,以劳动合同、员工守则、劳动纪律、保密制度等方式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及相应责任,重要技术由多人分别掌握一部分等;二是为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准备,如在平时主动地创造和积累相应的证据,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的保密责任,或将员工守则、保密纪律等由员工传阅签字,或报公证机关、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等,这样就能够避免由于企业员工人员流动等因素而造成的商业秘密泄露。
三、结语
事实证明,在知识经济时代, 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技术创新、开拓市场和获取巨额利润的重要武器。中小企业应当转变传统经营模式走知识产权战略发展道路,在重视知识产权开发、加强技术创新的同时, 不断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与保护能力, 更重要的是能够真正做到以科技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真正提高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提高国民生活质量,进而构建名副其实的创新型国家。
(来源:中国离创新型国家还有多远--浅析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作者:池娟,王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