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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面解析评估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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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整个人类的发展历史中,创造性是一直存在的,但是,当知识产权成为无形资产中的一种新的形式时,便将创造发明与法律条款有机的结合在了一起。“知识产权”这一术语是指专利、商标、著作权与行业机密,这是无形资产中的一个特殊种类,其具备所有者受到可以禁止非授权者利用的法律保护的独特性。知识产权几乎是所有产业创造财富的核心资源,企业赢利动力的基础已经从资本性资源向知识产权转移。拥有知识产权的个人和企业既能通过其自身的使用并发挥其效益,还能够将此效益作为一种产权转让给需要利用该知识产权的其他人或企业。因而,深入研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方式方法、完善评估制度,对于知识产权的运用和开发,以及强化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已经涉及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一些目的:

1. 知识产权的交易及授权许可。在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的交易形式较多地是以独立的资产进行的。例如个人、大学将发明卖给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转让,而相关方之间知识产权的转让,需要在各个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在转让过程中需要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知识产权的所有者考虑授予他人许可时,也需要分析许可完整的价值。当许可被替代时,通常是因知识产权的出售,此时更需要一个价值结论。

2. 法律要求。如担保、破产清算和会计要求等。在知识产权成了企业中占支配地位的资产之后,其也成为银行和金融机构愿意贷款时的质押品,在此过程中,需要了解专利、商标或著作权作为贷款质押品时的价值评估结论。知识产权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是一个重要的角色,当债权人争夺能够弥补其损失的资产时,在法庭上就需要提供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结论。企业在进行收购时,被要求在其资产负债表中恰当地列示所购入资产的价值。当收购是由知识产权推动的,以及当这些知识产权资产处于所收购企业资产中的重要地位时,为会计报表进行的价值评估即成为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的普遍性理由。企业首次公开募股(IPO)文件,经常需要提供进行上市的公司的知识产权的重要程度。由于知识产权常常在这些上市公司中处于重要的地位,所以,价值评估的意见通常也出现在IPO文件中。

3. 企业知识产权开发与战略合作。为了开发一项新的技术,两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常常合作成立第3个经济实体。此时双方将提供不同的贡献,这贡献之中就经常包括知识产权。为了确定实体联盟之间所有权关系,就需要评估所独立贡献的价值。

4. 争端解决和诉讼支持。如侵权损失、律师失职和离婚等。当前,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侵权的诉讼呈快速增长之势,在对被侵权人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析时,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价值评估。有时,由于专利律师的疏忽没有去争取专利应该获得的权利,此时,将需要对于这一被遗漏价值进行评判。在某些情形下,婚姻当事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必须作为婚姻财产的一部分进行分割,此时,知识产权的价值也成为离婚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5. 纳税筹划。如遗产税、赠与税和财产税等。由于专利、商标和著作权都可能是遗产,这些产权也可能成为赠与物,因此,涉及到税额的确定,必须首先确定其价值,需要进行价值评估。财产税征收的管理部门在惯例中仅限于对固定资产价值的计税,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需要对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进而确定财产税适当的税基。

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方法和原则

1. 知识产权的估值方法。

1.1成本法。成本法旨在通过量化资金的数额来测量所有权的未来经济效益,而该资金则是重置标的资产的未来服务能力所需要的资金,即重置成本。成本法的基础假设是,新资产的价格与该资产在其使用生命周期内可以提供的服务所具有的目前经济价值相一致。

1.2市场法。市场法是以现行市场的某种相似资产作为参照物来确定知识产权价值的方法,它通过获得在市场中其他人对它将成为什么的判断共识,来测量未来经济效益的现值。有两个先决条件:一个活跃的公开的市场和一个与估值日期同期的资产之间的交换。

1.3收益法。收益法侧重考虑资产产生收益的能力,资产的价值可以通过在使用生命周期内,将要收到的净经济效益的现值而进行测量。这种方法并未涉及到知识产权交易,更加公平合理,但受到未来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具有较大的可变性。

1.4比例法。比例法是以有形资产作为参照,估算无形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事实上,在绝大多数的专利权交易过程中,并非单纯地只有专利权的交易,往往还伴随着专利权的载体和相关配套设备、设施等的交易。因此,交易各方可以在总资产价值明确之时,根据其中专利资产的比例确定专利资产的价值。

2. 知识产权的估值原则。

2.1正确认识和对待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是特定的目的和条件下的一个参考值,是理论价值而非实现价值,最终的实现价值依赖于具体交易条件和交易主体的博弈和认同,估值不能在没有明确的价值前提的情况下进行。假如产权在知之甚详的双方公平交易中进行交换,买卖双方均考虑到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的未来收益,并达成关于它们的现值的一致协议。然而,未来经济效益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有所增加或减少,权力的市场价值也随之改变。评估者只能通过对市场的预测、对可能出现情况的假设,尽量合理、科学地选择相关参数和方法进行评估。

2.2结合交易目的、价值类型合理选择评估方法。在以知识产权作为投融资工具时,应当遵循一定的抑制原则,对知识产权的定价尽量就低不就高,以避免价值泡沫,在评估方法上,应以使用价值为主,采取收益法,并明确该价值地特定条件和环境。在涉及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时,通常卖方对知识产权的交易价格的期望值最少不能少于其开发成本,而买方的期望值不会高于其认同的最大获利,因此,此类评估应当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综合采用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结合市场竞争情况,综合得出一个较为公允的评估值。在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时,其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必须区别具体情况而定。在权利人和侵权人其中任何一方将知识产权投入市场经营的情况下,可选择收益法。在侵权人未获利的情况下,因判断具体原因,分析未获利是由于经营不善还是知识产权价值有限造成,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成本法和收益法。在双方都未将知识产权投入市场运用的情况下,则应综合考虑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目的是在于强化经济核算,实现资产保值与增值,保护资产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相关的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在价值评估中,产权当事人、评估的依据、评估的主体、评估的目的、评估的程序、评估的原则、评估的方法、评估的目标等要素均需要予以关注,这更需要我们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有深入的了解,并在在实际运用中采取较为务实与灵活的态度。(来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与分析;作者:杨彬;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