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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的商标侵权认定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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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字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 一) 网络商标的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

侵权行为,指因不法侵害他人的权益,依法律规定,应对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的行为。数字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个人或者组织在数字网络电子商务活动时实施了侵害别人商标专有权利的行为无论是网络中对域名的抢前注册,还是故意错误引导消费者进入他的侵权链接,或还是为了让自己的网页有更多人点击进入,而去使用别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来作为搜索引擎的元标记等,这些行为都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责因为它们都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的权利。在判定一个违法行为能不能构成网络商标侵权的行为的时候,当事人必须是在“商业使用”的目的下来做这个事情。当类似或相同的商品或服务在同一个网页上使用同一个商标,人们很容易注意到,就很容易辨认出真伪。但是如果把商标用在域名、网络链接或搜索引擎元标记时,由于商标并不是直接针对特定的商品或特别的服务,所以很难辨认是不是构成混淆。在这种情况下进行下一步考核。拿域名侵权来说,如果域名最重要的部分跟之前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类似,消费者们就会错误的认为使用这个域名的人跟这个商标的应然所有权人有一定的广联。就可以认为是混淆; 如果是链接侵权,消费者们以为他们登陆的网站就是商标所有权人的网站,其实只是侵权人利用别人的商标制作的提供类似商品的网站,故意误导消费者致使混淆。如果侵权人的网站与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完全不一样,这时也要考虑商标所有权人的注册商标是不是驰名商标,会不会致使消费者错误以为侵权人的网站与商标所有权人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联系。就搜索引擎侵权而言,是不是构成混淆完全在于消费者会不会以为他们要查询的商标,实际所在的网页和想要进入的网页之间有一定程度的关联。如果隐蔽的使用别人的商标时直接告知或明显的暗示被查询的商标跟网页销售的产品或服务有关联,那么网络用户们就很难辨认。

( 二) 网络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处理网络商标侵权行为时,侵权人的需要负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停止侵害商标权行为。在数字网络大环境下的侵权行为,法院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主体,停止侵害他人网络商标的行为,具体包括停止使用抢先在他人注册之前就注册的已经有影响力的商标、取消使用非法链接的他人的显著链接等行为。

2.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网络的全球性使得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范围更加广泛,驰名商标侵权更为严重,驰名商标的侵权后果不仅对商标所有人会造成物质上的损失,而且还会对商业信誉等非财产方面的损失。因此,法院在要求其赔偿损失的同时还会责令侵权行为人通过媒体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从而恢复企业信誉等非财产的损失。

3. 赔偿损失。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网络服务商的分布不集中,难以取得侵权人的具体的销售服务纪录,对于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也是难以计算的; 另外,要准确无误的算出商标所有权人的损失也是很苦难的,特别是计算商标权利人所拥有的声誉的损失也是非常困难的。在实际生活中,法院一贯愿意用能够补偿损失的最低限额,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在这个的基础上可依据侵权人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等来判定,并命令侵权人向商标权利人赔偿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来源:数字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作者:李晓彤;单位:辽宁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