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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商标

商标不得带有民族歧视性。
本条中的民族歧视性,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带有对特定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该民族的内容。民族歧视性的判定应综合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服务。
(一)商标的文字构成与民族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并丑化或者贬低特定民族的,判定为带有民族歧视性。
例如:

该商标属于丑化或者贬低特定民族,不得使用该商标属于丑化或者贬低特定民族,不得使用




但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不会产生民族歧视性的除外。
例如:
有明确的其他含义,可以使用有明确的其他含义,可以使用





将“印第安人”注册在婴儿服装上,不会产生民族歧视性将“印第安人”注册在婴儿服装上,不会产生民族歧视性





(二)商标带有种族歧视性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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