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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中含地名的其他审查注意事项

本款中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包括县级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地级的市、自治州、地区、盟;省级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两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以我国民政部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为准。本条中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包括全称、简称以及县级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的拼音形式。
本款中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是指我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名。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
本款中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是指地名作为词汇具有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的。


一、商标文字构成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同,但字形、读音近似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该地名,从而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例如:

“宁厦”与“宁夏”构成近似,以不良影响驳回并禁止使用“宁厦”与“宁夏”构成近似,以不良影响驳回并禁止使用





“扎幌”与日本北海道的行政中枢“札幌”市,构成近似“扎幌”与日本北海道的行政中枢“札幌”市,构成近似





二、商标由本条以外的公众熟知的我国地名构成或者含有此类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例如:
嫩江县属黑龙江省,申请大米商标容易导致产地误认嫩江县属黑龙江省,申请大米商标容易导致产地误认




但指定使用商品与其指示的地点或者地域没有特定联系,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除外。
例如:
指定商品与地域没有特定联系,不会导致误认,可使用指定商品与地域没有特定联系,不会导致误认,可使用





三、商标所含地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的,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申请人:杨洪来;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一街申请人:杨洪来;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一街
申请人: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PARIS”译为“巴黎”;地址:……,Gironde,PARIS“PARIS”译为“巴黎”;地址:……,Gironde,PARIS






“GENEVE”译为“日内瓦”;申请人地址:瑞士日内瓦“GENEVE”译为“日内瓦”;申请人地址:瑞士日内瓦





商标所含地名与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的,容易使公众发生误认,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例如:
商标所含地名与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视为含有不良影响商标所含地名与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视为含有不良影响
商标所含地名与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视为含有不良影响商标所含地名与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视为含有不良影响
商标所含地名与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容易使公众误认商标所含地名与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容易使公众误认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其所在地以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载明的住址为准;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所在地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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