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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特征,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本条中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一)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
例如:

申请人参商标,属于行业通用名称,不予注册申请人参商标,属于行业通用名称,不予注册
“muller”翻译为“粉碎机”申请磨具商标,不予注册“muller”翻译为“粉碎机”申请磨具商标,不予注册









(二)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图形的
例如:

申请水果商标,属于商品的通用图形,不予注册申请水果商标,属于商品的通用图形,不予注册
申请鞋底商标,属于商品的通用图形,不予注册申请鞋底商标,属于商品的通用图形,不予注册












(三)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型号的
例如:

申请胶水商标,属于商品的通用型号,不予注册申请胶水商标,属于商品的通用型号,不予注册
申请服装商标,属于服装通用尺码,不予注册申请服装商标,属于服装通用尺码,不予注册
ZK:组合式空调机级代号;T:通用机组代号ZK:组合式空调机级代号;T:通用机组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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