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商标行政保护协作协议- 知产汇编 - 资政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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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商标行政保护协作协议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实施新修改的《商标法》对商标行政管理工作的要求,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成都市、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建立商标联合保护机制、加强地区间的交流和协作、增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加强成员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
(一)定期召开西部商标联合保护协作会,交流执法保护工作经验,协调解决协作中出现的具体矛盾,探索加强商标行政联合保护的措施。协会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成员单位轮流主办。
(二)协作会主办单位负责搜集、交流本年度各成员国以及外地工商部门的商标执法保护信息,编印《西部商标动态》,指导各地商标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协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发起召开研讨会,专题研究执法保护工作带普遍性的问题。
(三)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交流。经常性地交流商标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及时通报商标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情况;随时通报重大商标侵权案件,特别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侵权案件情况。

二、对著名商标实施重点保护
(一)各成员单位要参照本地关于著名商标保护的有关规定,对其他成员单位地区的著名商标实施与本地著名商标同等力度的重点保护。
(二)在相同及相关联的行业上,以与14省、区、市著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申请注册的,应充分考虑是否易造成市场混淆及公众误解、影响企业公平竞争等因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尽量做好预先防范工作。
(三)著名商标在西部地区跨省、区、市出现了商标权与字号权冲突的,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本着保护在先权利和维护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由投诉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有争议的,可由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当事人协调解决,仍解决不了的,由受理成员单位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解决。
(四)每年协作会时,成员单位要要换最新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单,由承办单位编印成册,发到成员单位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重点保护的依据。

三、加强商标侵权违法案件协查
(一)各成员单位要排除地方保护主义,严格依照商标法律法规查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商标侵权行为出现管辖争议的,本着谁先立案谁查处的原则解决;如需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违法主体实施处罚,而又不在同一省、自治区、市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有效地协助查处。
(三)各成员单位及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违法案件需跨省、区、市进行调查的,可以成员单位名义发出协查函,请求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调查有关案件情况,以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有关成员单位接到协查函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发函单位。
(四)涉及著名商标的跨省、区、市侵权案件,著名商标权利人或委托人在做好调查的情况下,可向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侵权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协查函,著名商标权利人或委托人持协查函向侵权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尽快调查,确保侵权行为能及时收到制止。
(五)对成员单位派出的执法人员跨省、区、市进行调查和采取相应行政执法措施的,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
(六)对重大案件或涉及面广、影响大的商标案件可采取统一的联合执法行动。

四、进一步实施商标战略,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加强对企业商标支注册工作的指导,使注册商标更具创新性、显著性,引导企业运用注册手段,避免和防范侵权;鼓励企业加强广告宣传,不断扩大其商标的市场知名度;采取措施推动企业开展跨省、区、市交流和协作;加大对优势品牌的扶持力度,培育和储备的一批国际国内知名的品牌,推动西部地区经济整体发展。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全体成员单位协商一致后加以修订。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执行。

签署人: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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