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知产汇编 - 资政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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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规范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杭州市著名商标的申请、初审、审核、评审、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申请
  第三条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媒体或政府网站发布开展本年度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公告,向社会公告杭州市著名商标的申报时间、条件、程序等有关事宜。 
  第四条 申请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可从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hzaic.gov.cn)下载或到申请人住所所在地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分局(以下简称工商分局)领取的《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经工商分局培训及指导后,在申报截止时间内填写《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连同《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申请报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工商分局,正式提出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申请延续确认杭州市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可采用同样方式填写《杭州市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并连同《延续确认杭州市著名商标申请报告》、有关证明材料在申报截止时间内一并报送工商分局,正式提出延续确认杭州市著名商标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①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②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及发展趋势等情况;③商标所指主要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④市场信誉、相关公众认知程度和商品质量等情况;⑤企业诚信、环境保护、企业用工和社会劳动保障等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⑥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二)主体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 
  ⑴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工商分局核对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⑵《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有关材料。 
  ⑴《商标注册证》及有关证明复印件(加盖工商分局核对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⑵实际使用在商品(服务)上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图形、文字、商标使用范围、商标持有人相一致的证明材料;⑶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⑷商标在国外、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宣传的有关材料。 
  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包括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金额等有关材料。 
  (五)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产销量(营业额)同行业排名等有关证明材料;⑵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在国内销售或服务区域及专卖专营网点分布情况证明材料;⑶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出口销售情况证明材料;⑷反映公众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⑴企业对商标保护重视程度及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⑵商标被假冒侵权程度和范围及受保护的记录有关证明材料。 
  (七)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证明材料。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服务)近三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营业额)发展变化情况证明材料;⑵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服务)近三年利润、净利润、税收变化情况证明材料;⑶出口企业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服务)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材料;⑷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在质量监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证明材料;⑸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以及企业的市场信誉与市级以上获奖情况;⑹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市级以上有效证明材料。 
  (八)证明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有关材料。 
  ⑴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等问题证明材料;⑵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材料;⑶严格执行国家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保纠纷问题证明材料;⑷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⑸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将上述证据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份)后连同《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申请报告》、《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交工商分局。 
  申请延续确认杭州市著名商标的,应在证据材料中增添《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据材料制作完成后,按顺序装订成册(一份)后连同《延续确认杭州市著名商标申请报告》、《杭州市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交工商分局。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和延续确认杭州市著名商标的,应同时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hzaic.gov.cn)上填写相关表格,通过网站报送有关申报商标的电子信息数据。
  
第三章受理和初审
  第七条 工商分局对本程序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要求的材料、数据进行审查,并在集中受理期限截止之日起或者个案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中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予以补正。经初审对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应当签署分局初审意见,以局行文方式形成《初审推荐报告》给予推荐,并在3个工作日内连同企业递交申请材料及证明材料一份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集中报送;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或未及时完成材料补正的申请,不予推荐报送,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人对工商分局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申请成立的,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受理;复核申请不成立的,驳回申请,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杭州市工商局的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四章审核与评审
  第九条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工商分局上报的《初审推荐报告》或直接受理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由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委办公室)负责在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审核中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予以补正。审核过程中应及时征求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行业协会等方面意见,查证相关资料。评审委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提出评审建议,提交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会上表决。
  第十条 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按照《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评审委办公室完成材料审核后60日内组建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对于情况复杂,存有争议的商标,可给予暂缓认定或个别补充认定。 
  第十一条 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情况及表决结果,由评审委办公室形成书面评审报告递交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二条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拟予认定的杭州市著名商标予以公告,公告日期为15日。公告期中对异议的受理、复审以及听证的组织按照《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
  
第五章认定和公告
  第十三条 经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的杭州市著名商标和确认延续的杭州市著名商标,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认定、确认延续并行文公布,颁发认定证书。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确认延续公告,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发布。 
  决定不予认定、确认延续的,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申请,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在个案认定方式中,申请人在涉及该注册商标的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向处理纠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调查、审核,并书面征求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后,直接予以认定并发布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程序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工作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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