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专利管理实施细则(新增)- 知产汇编 - 资政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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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专利管理实施细则(新增)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管理,鼓励全校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浙江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校专利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我校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使学校科技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同时要维护我校专利权不受侵犯。

第二章 专利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专利的管理机构
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全校的专利工作归口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管理,该部门作为我校专利工作管理机构,代表学校履行相关职责,行使相应权力。各学院及各学校直属研究机构,由主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主管专利工作,并应配有专利管理员。
第五条 专利工作管理机构主要工作职责:
1.制定全校的专利工作规划、计划,拟订专利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2.组织协调全校的专利申请、审查、实施,管理我校拥有的专利。
3.参与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管理专利许可证贸易和我校在技术引进项目中的专利工作,审查、管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专利权转让合同。
4.负责组织专利知识普及和二级单位专利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为师生员工提供一切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5.调处我校内部和我校在对外关系中发生的有关专利事务纠纷。如: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等。在必要时,受学校法人委托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宜。
6.定期公布或公告学校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授权及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权终止、专利权恢复,专利权人及发明人的姓名等录著变更。公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7.择优推荐专利代理服务机构;负责与管理我校专利工作的上级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工作。
8.负责申请浙江省、杭州市的专利基金及其它知识产权补助费资助。
9.依照学校科技奖励条例办理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以及成绩显著的专利管理工作者的奖励工作。
10.负责学校专利基金的管理工作。定期公布学校各类知识产权项目受学校专利基金资助情况及经费去向情况。
11.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学校各级专利工作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六条 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第七条 我校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在我校工作的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许可和转让。我校与外单位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按双方协议规定办理。
第八条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但学校提倡将个人发明作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

第三章 专利的申报与审查

第九条 凡我校师生员工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程序为:
1.发明人应对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就其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出判断,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由发明人填写“专利申请调查表”,并附上能说明项目“三性”的文献检索结果,交由发明人所在的学院或学校直属研究机构负责人签具意见。
2.学院或学校直属研究机构主管领导收到申请书后,就所申报专利的发明内容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审查,发明人、设计人资格及排序审查,合作项目中浙江大学排位的审查,维护正当发明人及学校的权益。申请书经学院领导批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知识产权办公室。
3.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接到申请书后,经可行性审查,尽快通知发明人委托专利代理人代理申请。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与代理机构签署《代理人委托书》。
4.职务发明申请文件取得申请号后,发明人应及时在浙江大学科技管理网的专利信息栏内填写项目信息,还需对专利公开、专利授权等每个重要阶段的信息及时维护。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将对该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服务。
第十条 职务发明专利取得申请号后,有关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或诸录项目变更均须在得到学院或学校直属研究机构同意后再到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登记,经批准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第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其它需要保密的专利,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凡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为确保其新颖性,申请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发明内容公开于众,科技成果鉴定或发表论文应在办理专利申请后进行。凡准备申请国外专利的,应首先申请中国专利,在申请中国专利后一年内申请国外专利。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专利法细则规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第四章 专利实施转让

第十四条 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许可和转让时,需填写《浙江大学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申请表》,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必要时可征求校法律顾问意见,并由学校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转让实施合同(正、副本各1份)自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在三个月内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五条 向境外单位或个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发明人所在的单位及发明人应积极联系用户,落实实施单位,提供专利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将帮助专利研究单位积极组织实施。对重大的专利技术,及时制定开发计划和生产技术标准,并将实施方案及时报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转让费用由双方约定或经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或到技术市场交易所挂牌交易,但不得低于学校投入(包括用于该项目的各类科研经费、场地、设备、人员工资等)。转让收益按学校、学院(研究所)、课题组2:2:6比例分配。
第十八条 为加快专利技术的转化和产业化,专利技术转让(不含专利权一次性转让)从授权之日起五年之内的转让费,发明人为浙江大学学生的,学校收取转让费每项次1元;发明人属教职工的,学校按每项次总收益10%收取转让费,最高不超过1万元。五年后转让收益按第十七条规定比例分配。
第十九条 专利权的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使用费由双方约定或经专业机构评估,不得低于学校投入;普通实施许可按技术开发项目办理。上述经费收入列入横向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专利的侵权纠纷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发明人及其单位应积极协助,必要时参加一定的诉讼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于拟放弃专利权的专利,发明人应在缴纳下年度专利年费的前三个月,递交书面报告,经学院同意后报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利实施的实践和技术市场情况,将作出专利权的续展或放弃的决定。

第五章 申请专利费用及奖励

第二十二条 发明人申报专利,应按中国专利局的规定,按时交纳申请费、审查费、证书费及年费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利基金,按照《浙江大学专利基金管理试行条例》执行,对第一申请人为浙江大学的发明专利,由学校资助3000元申请补助费(其中包括:申请费、实质审查费、证书费及代理费),资助授权后三年年费,其它费用可在研究项目的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四条 对专利申请发明人的奖励按照《浙江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浙江大学为第一申请人的专利,学校给予以下奖励(同一专利奖励一次):
授权国际发明专利 现金20000元 业绩点2个
授权中国发明专利 现金3000元 业绩点1个
授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现金800元
第二申请人的专利奖励减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内容,凡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条例有抵触的,均依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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