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程序- 知产汇编 - 资政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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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程序

3.1 授予专利权通知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审查员应当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包括不需要补正就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以及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


3.2 申请文件的补正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发出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

补正通知书除收件人信息、著录项目外,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1) 指出补正通知书所针对的是申请人何时提交的何种文件;

(2) 明确、具体地指出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并指出其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

(3) 明确、具体地说明审查员的倾向性意见和可能的建议,使申请人能够理解审查员的意图;

(4) 指定申请人答复补正通知书的期限。


3.3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审查意见通知书除收件人信息、著录项目外,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1) 指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所针对的是申请人何时提交的何种文件;

(2) 明确、具体地指出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并指出其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对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事实,必要时还应结合有关证据进行分析;

(3) 说明审查员将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准备驳回专利申请的倾向性意见;

(4) 指定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


3.4 通知书的答复

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替换页。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其他文件只需提交一份。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或者其他通知书。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难以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有关延长期限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4节的规定。

对于因不可抗拒事由或者因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局提出恢复权利的请求。有关恢复权利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节的规定。


3.5 申请的驳回

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的,或者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审查员针对该缺陷已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正文应当包括案由、驳回的理由和决定三部分内容。

案由部分应当简述被驳回申请的审查过程,即历次的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答复概要、申请所存在的导致被驳回的缺陷以及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申请文本。

驳回的理由部分应当说明驳回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符合下列要求:

(1)正确选用法律条款。当可以同时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不同条款驳回专利申请时,应当选择其中最适合、占主导地位的条款作为驳回的主要法律依据,同时简要地指出专利申请中存在的其他缺陷。

(2)以令人信服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为驳回的依据,而且对于这些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已经通知过申请人,并已给申请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审查员在驳回理由部分还应当对申请人的争辩意见进行简要的评述。

决定部分应当明确指出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应条款,并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该专利申请。


3.6 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处理

因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对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及复审后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8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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