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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驳回决定和授予专利权的通知

审查员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申请的实质审查。通常,在发出一次或者两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审查员就可以作出驳回决定或者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决定或者通知书一经发出,申请人的任何呈文、答复和修改均不再予以考虑。


6.1 驳回决定

6.1.1驳回申请的条件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其经实质审查认定申请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应予驳回情形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并给申请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驳回决定一般应当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才能作出。但是,如果申请人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针对通知书指出的可驳回缺陷提出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和/或证据,也未针对该缺陷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或者修改仅是改正了错别字或更换了表述方式而技术方案没有实质上的改变,则审查员可以直接作出驳回决定。

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即使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用已通知过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但只要驳回所针对的事实改变,就应当给申请人再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但对于此后再次修改涉及同类缺陷的,如果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仍然存在足以用已通知过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则审查员可以直接作出驳回决定,无需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以兼顾听证原则与程序节约原则。


6.1.2驳回的种类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情形如下:

(1)专利申请的主题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申请的主题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或者申请的主题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

(2)专利申请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3)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在中国完成,且向外国申请专利前未报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的;

(4)专利申请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5)专利申请没有充分公开请求保护的主题,或者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或者权利要求未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6)专利申请是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对于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也没有陈述理由;

(7)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单一性的规定;

(8)专利申请的发明是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9)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0)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6.1.3驳回决定的组成

驳回决定应当包括如下两部分。

(1)标准表格

标准表格中各项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完整;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填写所有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参见本指南第五部分第六章第1.2节)。

(2)驳回决定正文

驳回决定正文包括案由、驳回的理由以及决定三个部分。


6.1.4驳回决定正文的撰写

6.1.4.1案 由

案由部分应当简要陈述申请的审查过程,特别是与驳回决定有关的情况,即历次的审查意见(包括所采用的证据) 和申请人的答复概要、申请所存在的导致被驳回的缺陷以及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申请文本。


6.1.4.2驳回的理由

在驳回理由部分,审查员应当详细论述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尤其应当注意下列各项要求。

(1)正确选用法律条款。当可以同时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不同条款驳回申请时,应当选择其中最为适合、占主导地位的条款作为驳回的主要法律依据,同时简要地指出申请中存在的其他实质性缺陷。

(2)以令人信服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为驳回的依据,而且对于这些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听证,已经符合本章第6.1.1节所述的驳回申请的条件。

(3)对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且即使经过修改也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申请,应当逐一地对每项权利要求进行分析。

驳回的理由要充分完整、说理透彻、逻辑严密、措词恰当,不能只援引法律条款或者只作出断言。审查员在驳回理由部分还应当对申请人的争辩意见进行简要的评述。


6.1.4.3决 定

在决定部分,审查员应当写明驳回的理由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哪一种情形,并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引出驳回该申请的结论。


6.2 授予专利权的通知

6.2.1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的条件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之前,应当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书。授权的文本,必须是经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最后确认的文本。


6.2.2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时应做的工作

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前,允许审查员对准备授权的文本依职权作如下的修改(参见本章第5.2.4.2节)。

(1)说明书方面:修改明显不适当的发明名称和/或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改正错别字、错误的符号、标记等;修改明显不规范的用语;增补说明书各部分所遗漏的标题;删除附图中不必要的文字说明等。

(2)权利要求书方面:改正错别字、错误的标点符号、错误的附图标记、附图标记增加括号。但是,可能引起保护范围变化的修改,不属于依职权修改的范围。

(3)摘要方面:修改摘要中不适当的内容及明显的错误。审查员所作的上述修改应当通知申请人。

审查员还应当依次做好下述工作:在案卷封面上填写自己确定的该专利的IPC分类号并交本审查处的分类裁决负责人核定;将整理好的准备授权的文本放入公报袋,同时在公报袋上填写规定的项目并且盖章;填写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标准表格),一式两份,盖章后,一份装订在案卷中,另一份放入申请案卷封面里夹;整理好一份完整的案卷,并且在封面和封底填写授权时案卷交接记录和授权发文记录;申请人对发明的名称进行了修改的,优先权经核实有变化的,或者经核定的IPC分类号相对于原分类号有变化的,还应当填写“著录项目变更通知单” 一式两份,一份装订在案卷第一装订条的首页之前,另一份放入案卷封面里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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