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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程序中有关公知常识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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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公知常识
专利审查指南》定义: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i)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中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本律师认为该定义属于枚举类型的定义,在原则上不易跳出框架去引用其他的资料论述其属于公知常识,例如:通俗读物、论文、科技杂志等等,此类资料原则上不能证明其为公知常识。
此处应当区别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例如出版物公开:
出版物可以是各种印刷的、打字的纸件,例如专利文献、科技杂志、科技书籍、学术论文、专业文献、教科书、技术手册、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或者技术报告、报纸、产品样本、产品目录、广告宣传册等, 也可以是用电、光、磁、照相等方法制成的视听资料,例如缩微胶片、影片、照相底片、录像带、磁带、唱片、光盘等,还可以是以其他形式存在的资料,例如存在于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等。
以上可以作为现有技术,但是不得作为公知常识,那么在结合的时候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作为代理律师应当对此有清楚的认识。

2、公知常识的分类
以北京高院石必胜法官的观点为例:
公知常识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和技术常识,其中技术常识包括公知技术知识和公知技术手段,其中公知技术手段包括惯用技术手段和常规技术手段。如下图:
3、公知常识的举证规则
主张某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该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或者未能充分说明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合议组对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主张不予支持。
当事人可以通过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某项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本律师通过实际代理经验及结合现有论述认为,并非所有的公知常识都需要举证证明,例如:公知常识中的普通人众所周知的事实可以免于举证。并非常认同赵传海审查员的观点,其对公知常识给出如下定义:
公知常识举例而非穷举的情况下可以将其分为两类:
一是包括自然规律、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在内的众所周知的事实,以及作为所述领域的技术人员用于解决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是无需通过特定的书面的证据来证明,在审查实践当中可以通过充分说理的方法来完成举证的过程的。
二是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这一部分内容并非是所有人员均能知晓并能使用的,因此关于这样的公知常识,如果当事人存在异议,并且无法通过充分说理予以解释的, 则是需要通过书面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4、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可以当庭主张
对于无效请求书中没有主张公知常识的理由,口审中可以当庭提出,但对由此产生的需要举证的责任由请求人承担,也就是当庭提出,如果该公知常识除非可以通过充分说理方法完成,否则将很有可能得不到支持,那么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后果。
此外,根据《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并可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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