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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知识产权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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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司、深圳市***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深圳市***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公司、深圳市***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定于2018年**月**日9时30分在本院证据交换室进行证据交换,请按时参加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举证期限止于证据交换之曰,请在此期间内完成举证,交黄妙玲或证据材料接收室,逾期本院将视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你将负举证不能之责任。
2、证据交换时,当事人迟到十五分钟的,视为该当事人不参加证据交换。当事人不参加证据交换的,该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3、证据交换时,请携带证据原件。本院将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并请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必要的确认。
4、证据材料规格应以A4纸为准,并分类装订成册,同时按规定样式填好证据目录,每案提交证据的份数为对方当事人人数和法院各一份。否则,本院可以不予接受,视为该当事人不参加证据交换。为便于审判,请于开庭前提交包含证据目录、证据内容、证明目的、质证意见、答辩意见等的电子光盘。
5、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其中须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请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6、若被告认为原告起诉状中所指控的侵权行为非其所为或为他人所为的,应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如认为需追加共同被告的,应同时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逾期,本院可以不予接受。
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举证目录

本文标签:深圳市法院  证据交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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