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同外国国名相同或近似的审查- 知产汇编 - 资政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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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同外国国名相同或近似的审查

原则上商标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使用,但是该外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例如:
(“FRANCE”译为“法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FRANCE”译为“法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大韩”即韩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大韩”即韩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meiguo”为美国拼音,不得作为商标使用“meiguo”为美国拼音,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拉脱维亚,东北欧国家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拉脱维亚,东北欧国家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CANADA LIGHT译为“加拿大之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CANADA LIGHT译为“加拿大之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FRANCE译为“法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FRANCE译为“法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经该国政府同意的。
适用本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申请人就该商标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
2.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且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的。
例如:
含义为“坦白的、真诚的”,与法国明显区别,可以使用含义为“坦白的、真诚的”,与法国明显区别,可以使用





TURKEY与土耳其国名相同,但英文含义为“火鸡”TURKEY与土耳其国名相同,但英文含义为“火鸡”





3.商标同外国国名的旧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例如:
同外国国名的旧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使用同外国国名的旧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使用




但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例如:
使用外国旧称且容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误认,不得使用使用外国旧称且容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误认,不得使用




使用外国旧称且容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误认,不得使用使用外国旧称且容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误认,不得使用




4.商标的文字由容易使公众认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文国名简称组合而成,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例如:
中国和泰国的简称组合,不会使公众对商品产地误认中国和泰国的简称组合,不会使公众对商品产地误认


中国和法国的简称组合,不会使公众对商品产地误认中国和法国的简称组合,不会使公众对商品产地误认






但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例如:
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5.商标含有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企业名称且与申请人名义一致的。
例如:
(英文译为德意志银行)申请人为德意志银行时可以使用(英文译为德意志银行)申请人为德意志银行时可以使用




申请人:德意志银行;指定使用服务:金融服务
(英文译为新加坡航空)申请人为新加坡航空公司(英文译为新加坡航空)申请人为新加坡航空公司




申请人:新加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使用服务:空中运输服务
(英文译为美国马球协会)申请人为美国马球协会(英文译为美国马球协会)申请人为美国马球协会







申请人:美国马球协会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6.商标所含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
例如:
商标含国名,但国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商标含国名,但国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





申请人:CIELO E TERRA S.P.A.(意大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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