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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佳尔灵”品牌十年维权路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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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近日,宁波佳尔灵气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佳尔灵公司”)收到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委会的关于对方抢先在气动元件上注册的“佳尔灵”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书。“佳尔灵”中文商标回归宁波佳尔灵公司,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溪口分局十年来的关心和帮助,终见成效。
宁波佳尔灵公司成立之初希望将“佳尔灵”作为商标在主导产品气动元件上申请注册,但是调查发现当时已有公司注册“佳灵”商标。无奈之下,宁波佳尔灵公司注册了英文商标“Jelpc”及“佳儿”商标,并凭借自身的产品质量,于2005年被评为“宁波市产品”,2007年被认定为“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同年,公司注册商标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作为地方重点企业,奉化区场监督管理局溪口分局始终关心着宁波佳尔灵公司的发展以及“佳尔灵”商标的注册工作。多次上门帮助指导,交流和传达关于商标注册的最新政策信息。2013年该分局在前期搜集大量证据和资料的基础上,帮助企业联系宁波某专业商标事务所,于8月19日主动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撤销上海锐升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佳灵”商标的申请,并递交了“佳尔灵”中文商标的申请。
在等候国家商标局审查上海“佳尔灵”商标结果期间,却突然发现另一家奉化市江丰气功元件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9日在气动元件上申请注册了“佳尔灵”商标。2014年4月18日,国家商标局初步核准奉化市江丰气动工具有限公司注册的“佳尔灵”商标,并驳回了宁波佳尔灵公司的申请。通过多次沟通与协商,奉化市江丰气动元件有限公司也表示同意商标转让,却迟迟不愿签署转让意向文件。双方和平谈判转让商标的协商工作一直持续到商标初审公告期满。
在溪口分局干部的献策和帮助下,宁波佳尔灵公司积极搜集整理自己“佳尔灵”作为企业字号和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今年在溪口分局工作人员的陪同引荐下,宁波佳尔灵公司直奔国家工商总局面呈证据,提交“佳尔灵”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2016年10月底,宁波佳尔灵公司收到了对方“佳尔灵”商标无效宣告的请求裁定书,公司上下所有人都松了一口气。在这条长达十多年的商标注册之路上,留下了奉化区场监督管理局干部的点点滴滴,这充分阐释了该局尽心竭力为地方企业维权的决心。

评述:
关于本案,本律师认为奉化区场监督管理局的思路基本准确,但也有一些瑕疵。
首先,申请人应当对意欲使用的商标进行申请,即便驳回也应当进行复审,并补注,以确保时间节点领先其他人。此工作不仅是申请人对其品牌重视程度的表现,也是《商标法》中“先申请原则”的体现。该工作可以避免后期出现的“却突然发现另一家奉化市江丰气功元件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9日在气动元件上申请注册了‘佳尔灵’商标”情况发生。
其次,对于已经注册但是可能并未实际使用的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当然在提起撤销三年连续不使用申请时必须事先对商标持有人的经营状况进行一定的了解,基本确保该商标注册人对申请人所在意的核心产品并未实际经营使用,结合到本案就是“气动元件”。
再次,撤销提起后,如果之前并未一直对该商标进行申请注册,那么必须同步进行商标新申请,该项工作的重点还是在于抢占在先申请时间,考虑到撤销他人商标并不等于申请人的商标授权,所以及时地进行商标补注是商标授权的先决条件。这是一个补救手法,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很多不确定性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即便注册不成功也一直注册。即“申请-驳回-复审”循环操作。
最后,经本律师查询,截至当前宁波佳尔灵气动机械有限公司尚未成功注册“佳尔灵”品牌,故品牌维权”路漫漫而修远兮”,作为知识产权律师“吾将上下而求索”。总之通过《商标法》第49条进行操作其本质是件损人又不利己的事,除非能够占得先机,也就是商标新申请,故撤销非本意,获得商标注册才是目的。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四十九条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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